可修复废品损失是指废品在返修过程中发生的修复费用,包括修复过程中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可修复废品损失按以下原则核算:
1.可修复废品在返修之前发生的费用不是废品损失,仍保留在“生产成本”账户及有关的产品成本明细账中,不必转出。
2.返修时所发生的修复费用,属于废品损失,应根据材料费用、工资费用和制造费用等分配表记入“废品损失”账户的借方,以及相关账户的贷方。
3.如果有残值和应收赔款,则根据废料交库凭证及其他有关结算凭证,将残料价值和应收赔款金额从“废品损失”账户的贷方转入“原材料”和“其他应收款”账户的借方。
4.修复费用减去残值和应收赔款,即得到可修复废品的净损失。
5.废品的净损失一般都是在本期发生的,应由本期完工的同种合格产品成本负担。
6.期末,将废品的净损失从“废品损失明细账”转入到“产品成本计算单”中所设置的“废品损失”成本项目中。 “废品损失明细账”应无余额。
可修复废品损失核算一般涉及到的会计分录如下:
可修复废品修理费用发生时
借:废品损失
贷:银行存款/现金/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
计算废品残料价值时
借:原材料/银行存款
贷:废品损失
计算应由他人或外单位赔偿的废品损失时
借:其他应收款——某某
贷:废品损失
期末结转废品的净损失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
贷:废品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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