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保障人民健康,更好地为卫生事业发展和医学科学现代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仪器设备购置应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办事业的方针,统筹安排,精打细算,有效利用资金,避免积压浪费。
第四条 凡属国有的仪器设备,不论资金来源、购置渠道,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一般包括医疗设备采购的程序、标准、资质要求、审核程序、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在采购医疗设备时,医疗机构需要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遵循采购程序,保障采购的公开透明,公正公平。同时,医疗机构需要根据医疗设备的使用需求和特点,合理选择医疗设备,并对医疗设备的性能、质量、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进行评估,确保采购的医疗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总之,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医疗设备采购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为医疗机构和患者提供更加安全、有效的医疗设备,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是根据采购法、保密法有关规定,《办法》从采购主体、资金性质和采购对象3个方面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的定义进行限定。在采购对象方面规定,只有“因采购对象、渠道、用途等涉及国家秘密,必须在采购过程中控制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需要采取保密措施”的,简言之,只有项目采购和实施过程中必须允许供应商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才能确定为涉密政府采购项目。
二是经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结合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分别对涉及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了列举。
三是明确提出“最小化原则”,要求对国家秘密信息作出隐蔽处理后可以通过公开方式进行采购的,不得确定为涉密采购项目;涉密项目的涉密部分与非涉密部分能够拆分的,只能将涉密部分确定为涉密政府采购项目。
公文管理办法和规定:
1、公文由公文管理部门或人员统一管理。涉密和机要文件的管理,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相应人员和必要的工作场所、设施设备。
2、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销毁。
3、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各级单位应对本部部门及所属下级单位实行年度发文计划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4、需要变更所收文件印发传达范围的,应征得发文单位许可。
5、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单位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6、公文被撤销和废止,由发文单位、上级单位或部门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7、单位(部门)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单位(部门)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应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移交、清退、归档。
8、新设立的单位(部门)需制发公文时,应向本级单位的办公厅(办公室、综合管理处)提出发文立户申请,并履行审批程序。单位(部门)合并或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1.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2.处方权的获得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2)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3.处方的开具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处方的调剂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5.处方的保管与监督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6.法律责任
知道处方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有利于我们以后在从医过程中对处方的开具及应用更加规范。希望以上内容可以帮助大家更全面的进行备考。
发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实施细则由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1.由行政主管保管,财务和法定代表私人印章分管;
2.建立登记簿,经济类合同的进行印章使用登记;
3.印章带出公司,需审批同意;禁止在空白文件盖公章;
4.加盖公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与印章一致;
1.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3.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点制度:
一,明确口径登记备案制度;
二,确立合格投资者制度;
三,明确了解私募基金的募资规则;
四,提出规范投资运作行为的规则;
五,确立了对不同类别私募基金进行差异化行业自律和监管的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公司印章管理,规范公司印章的刻制、发放、保管、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文、信函、授权委托书、证件、证书、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及其他须用印章的文本等。
二、印章的刻制、启用
(一)印章的刻制
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须报总经理批准,由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办理刻制手续。
2.印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印章的启用
1.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2.印章启用应报总经理批准,并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三、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一)公司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
1.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印章由财务专人保管。
2.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印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3.公司级印章不能随意带出公司,确因工作需要外带时,由用章人提出申请,填报外借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部派专人妥善携带印章与用章人一起外出盖章,用完后安全带回。
4、公章外借必须当天返回,如确实无法返回的,需公司总经理批准。公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5、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财务部负责人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6、印章保管员离职时,须办理分管印章的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7、 印章专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件内容有误的,印章专管人员不予用印;经办人拒绝印章专管人员审核用印内容的,印章专管人员可拒绝用印并报告其所在印章管理部门负责人处理。
8、印章专管人员不得擅自用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二)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公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三)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四)印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况,印章须停用
1.公司名称变动;
2.印章使用损坏;
3.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六)印章停用时须经总经理批准,由财务部将停用原因、时间通知公司各部门,并及时将停用印章送办公室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七)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及公司其他印章所用印的文件、资料、附件资料及印章签批单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专管员留存,经整理后按相关制度交公司办公室归档。
四、印章使用
(一)使用范围如下
1.凡属以公司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等一律加盖公司公章;
2.凡属合同类的用合同专用章;
3.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用财务专用章。
(二)使用程序
1.公司业务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用章都须先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后方可盖章。
2.公章使用必须建立用章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和不经主管领导签发的文件、合同等,印章管理员有权拒印。
3. 禁止在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空白文件上盖公章。如遇特殊情况时,必须经总经理同意,而且公章使用人应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上写明文件份数,在文件内容实施后,应再次进行核准登记。公章使用人因故不再使用预先盖章的空白文件、资料时,应将文件、资料退回,办理登记手续。在使用预先盖章的空白文件、资料过程中,公章使用人应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
四、相关责任
1、严禁未经批准私自刻制公章,否则无论用于何种目的,都要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2、违反印章刻制、保管、使用规定,视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触犯刑律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解释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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