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仁强、税青华、吴祥娟、李玲、刘思国、骆少明。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初,被告人彭仁强先后与被告人税青华、吴祥娟、李玲、刘思国、骆少明商议开设赌场牟利并约定了利润分配方式,彭仁强雇请谭建负责赌场的服务工作,税青华负责维持赌场秩序。
2014年9月5日晚至次日上午,被告人彭仁强、税青华、吴祥娟、李玲、刘思国在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烽火山民权村开设赌场,吸引众多人员以“撬棒”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计获利7.8万余元。
2014年9月6日晚,被告人彭仁强、税青华、吴祥娟、李玲、刘思国在彭仁强联系的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一葡萄园内开设赌场,吸引众多人员以“撬棒”的方式聚众赌博。因害怕公安机关检查,又转移至被告人税青华联系的重庆市北碚区某度假村内继续以“撬棒”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计获利8.2万余元。
2014年9月7日晚,被告人彭仁强、税青华、吴祥娟、李玲、刘思国、骆少明又在重庆市北碚区缙云山某度假村开设赌场,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税青华被现场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公安机关查获参赌人员20余人以及赌资6.19万元,未分的抽头渔利4.41万元、骰子等用于赌博的工具。另查明,被告人彭仁强分得2.15万余元、税青华分得2万余元、吴祥娟分得2.85万余元、刘思国分得3.5万余元、李玲分得3.5万余元、骆少明分得2万余元。
案发后,刘思国、彭仁强分别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李玲、吴祥娟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骆少明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赌资累计在五万元以上者,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303条之规定,涉嫌赌博罪或者为开设赌场罪,依法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赌资在十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当事人被网上通缉,说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当事人的犯罪事实,这时,没有第二条路可走,最好的办法就是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以争取取保候审。开设赌场所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链接:《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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