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管理取缔有奖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的通知》(文市发[1996]89号)和文化部《关于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市发[2000]31号)规定,凡具有退币功能和上分、扣分、加分等荧屏计分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均应认定为赌博机。
在娱乐场所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的行为已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为赌博提供条件,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5-13)》第一条规定的,构成开设赌场罪,应根据《刑法》三百零三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以开设赌场罪定罪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5-13)》: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法公安局和派出所管理,一般敢开的派出所都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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