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岀售烟草制品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第六十七条规定,向经营者或持证人作出责令改正的行政命令。 针对有些经营者为了牟取更高的非法利润,违背着社会公德,以拆盒、按支销售等方式,故意向未成年人提供烟草制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规章)第四十五条第九款规定,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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