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根据08年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适用13%税率,即农机产品生产环节按13%税率计算销项税,批发零售环节免税。
2、营业税.根据08年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收入免征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其中包括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另外还在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的增值税。
职位分为:技术类职位和非技术类职位技术类职位:
1.前端负责前端页面的设计和代码维护,网页特效。配合UI设计人员2.UI设计游戏整体美术设计,宣传物料3.IOS/java/C++ /android/PHP 程序开发核心服务程序开发4.测试非技术类职位:
1.游戏文案/脚本2.产品经理/项目经理3.网络营销/宣传
是增值税税率从16%下调到13%,同时银行业面对的税收压力也有所减轻。银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此次减税政策能够有效降低银行业的税收负担,激发银行业的发展活力,从而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此次减税政策对于银行业的影响不仅限于税收负担的减少,在一定程度上还能够引导银行业更加注重优化财务结构、提高业务效率和创新业务模式等方面。同时,此次减税政策也能够为银行业的客户提供更优惠的金融服务,也能够帮助银行业拓展更广阔的市场空间。因此,对于银行业来说,此次减税政策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收购方的优惠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直接转让或者分多次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符合上述条件的资产转让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在资产转让后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营业税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霍尔果斯——一座位于中国最西部的中小城市,与哈萨克斯坦隔霍尔果斯河相望,常住人口不足10万人。就是这样一个西部小城,却越来越吸引中国企业家的目光,甚至众多公司不远万里来霍尔果斯开设公司、设立办事处。而这一切的缘由都得益于霍尔果斯市推出的“重磅税收”优惠。 其实关于霍尔果斯的税收优惠早已推出,但具体有哪些税收优惠呢?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又针对哪些行业呢?税点点为您一一道来。 一、股权投资类 1、新注册 ①其他有限类 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地方税分享部分减半征收,实际税率为12%;个人所得税税率按照20%征收,采取先佂后返的支持方式,将地方分享部分的50%拨付给企业作为扶持资金帮助企业发展。 ②合伙制企业 企业所得税为零,个人所得税税率按照20%征收,地方分享部分的50%拨付企业,扶持企业发展。 二、影视传媒、软硬件开发企业、创业投资和新能源 (一)、税收优惠 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当年留存开发区财政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总额在300-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2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留存总额20%、25%、30%、35%的比率予以扶持,其中软硬件开发企业增值税享受即征即退。 三、总部经济 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可按该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总额,给予50%扶持资金。 四、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财税优惠政策(试行) (一)新设立企业,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开发区实际缴纳税款,当年留存开发区财政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总额在300-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2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留存总额20%、25%、30%、35%的比率予以奖励。 (二)对开发区范围内的新建工业企业,依据项目实际及竣工时限要求,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万以上,依据项目实际及竣工时限要求,以新建厂房建筑面积为准,按照50元人民币/平方米给予补贴。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的设备投入按照设备投入的1%给予补贴。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财税优惠政策(试行) 为加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步伐,促进开发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和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以及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赋予霍尔果斯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在本区开发内均适用。 二、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名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优惠。免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五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采取以奖代免得方式,由开发区财政局将免征得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以奖励得方式对企业进行补助。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投入运营后所得得第一笔收入。 三、开发区鼓励投资得十大产业 (一)国际贸易物流; (二)金融产业; (三)总部经济; (四)高新技术产业; (五)会展经济; (六)高端旅游、文化产业; (七)农产品精深加工; (八)生物及制药产业; (九)机电产品、汽车、大型建筑机械及矿山开采设备配套组装加工; (十)进口资源(油气、稀有金属等)加工。 太繁琐,看不懂?找税点点免费咨询,税点点顺势推出税收优惠项目,轻松帮您搞定税收优惠!选择税点点一站式服务,为您的创业之路扫平障碍,一路保驾护航。 税点点,创新型互联网税务筹划服务平台。面向七千万中小微企业提供合理节税服务,减轻企业税务负担。节税效果明显。
中介行业还挺广泛的,比如房屋中介,租房中介,工作招聘中介,婚姻介绍中介,贸易中介(促进生意合作),还有保姆做饭阿姨介绍中介
1、COBIT标准
COBIT是全球公认的IT控制框架。
COBIT涉及了IT与业务的关系、IT价值、IT战略等内容,标准高度非常高;从标准的适用范围来看,COBIT适用于IT管理的整个生命周期,对于超越IT范围的内容没有涉及,标准广度比较高;从标准的专业性来看,COBIT更多涉及的是框架、控制等内容,对实现控制的指南与最佳实践没有细节的定义,标准深度不够。
2、ISO27000系列标准
ISO27000系列是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及信息安全相关标准。
在ISO27000标准族中有信息安全治理相关标准,ISO27001:2013新版标准也涉及到了部分宏观条款,标准高度相对表较高;从标准的适用范围来看,只要有信息的地方就会涉及信息安全内容,适用范围已经超越了IT的范畴,标准广度非常广;从标准的专业性来看,ISO27000标准族中包含了很多详细的指南与最佳实践,标准深度非常深。
3、ISO20000/ITIL标准
ISO20000/ITIL是IT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及IT服务管理最佳实践标准。
在ITIL的V3版本中扩展了IT服务战略高度,涉及到了服务战略、服务设计等内容,标准高度非常高;从标准的适用范围来看,ISO20000/ITIL主要适用于IT运行维护管理,目前也逐步的向IT服务管理转移,标准广度比较广;从标准的专业性来看,ISO20000是IT服务管理体系要求标准,ITIL作为补充提供了丰富的最佳实践内容,标准深度非常深。
无车承运人,主要就是适用交通运输业,收取中介费用的,增值税一般就是按6%,小规模按3%
由于建筑业劳务根据承接工程的性质、企业的资质等情况,实际可以套用建筑业的税收政策: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1、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3、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2、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1、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八、《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十、《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十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十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8年45号公告)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1、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八、《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根据上述规定,从2019年4月1日起,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从10%降为9%。)
2、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4、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5、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十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127号)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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