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公账户进出账不需要缴税。
2。缴税是按收入的比例来缴纳的。但实际上很多企业是按发票金额缴税的。
3。所以如果税局来查对公账户的进出账时,发现银行往来资料里存在不开票未缴税的收入信息时,就需要补缴税和缴纳罚款了。所以企业必须保证每笔进出款都要有依有据。流转税是针对流转领域征税,而不是针对发票征税,也就是说针对你在货物或者劳务服务流转中的增值部分进行征税。但中国由于流转税还不成熟,存在一部分类产品税,就是针对你通过流转货物劳务或者服务的收入部分进行增税。根据你的个人综述我判断你是属于后者,所以肯定是要征税的。
A这种情况属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但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情况,应该由B代扣找缴其企业所得税,说率为20%。
A公司向B公司出具的发票,B公司不能抵扣增值税;但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在B公司的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提供车辆运输服务的税务筹划
“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经营决策的影响,体现在营业税和增值税对企业决策成本计量的核算方式不同。
例如:位于试点地区的一家物流企业C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汽车运输供应商S1、S2分别位于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假设2013年1月两家供应商均向C公司提供不含税价格100万元的运输服务,那么:对于S1供应商,C需要支付的价税合计金额为:100+100×11%=100+11=111万元其中,100万元计入成本,11万元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相应的进项税额不能计入成本费用。
对于S2供应商,C需要支付的金额为:
100+100÷(1-3%)×3%=103.09万元在此情形下,实际支付的103.09万元都可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即两个供应商对C公司 的报价分别是111万元和103.09万元。从表面上看,S2供应商的报价更低,但由于增值税抵税的核算方式,实际上选择S1供应商更有优势,只是需要C公司预支待抵扣的增值税款而已,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的现金持有政策做出抉择。
二、提供仓储服务的税务筹划
财税〔2011〕111号文件对纳入“营改增”范围的仓储服务定义为:“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而在现实的操作过程中,物流企业应当严格区分两类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和仓库出租合同。
两项业务都属于仓储服务,但是仓库出租同时又属于不动产出租,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这就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营改增”试点并没有将不动产出租纳入试点范围,即其仍然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如试点地区一物流企业D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有的仓库出租给其他企业,拟收取价税合计200万元。
如果选择按照仓储业务缴纳增值税,则D企业实际能得到200-200÷(1+6%)×0.06=200-11.32=188.68万元。
如果选择按出租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则实际能得到200-200×5%=190万元。
显然选择缴纳营业税对D企业更有利。针对仓储服务进行税收筹划要提防筹划风险,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为一般情况下,仓储业务负有更大责任,因此企业应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准确筹划。
三、租赁物流设备(动产)的税务筹划
此类筹划主要是针对物流企业在“营改增”试点前发生的动产租赁业务,财税〔2011〕111号文件称之为“跨年度租赁”:即试点纳税人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签订合同的日期对企业承担的税负具有很重要的决定性作用。
如试点地区的一家物流企业E为一般纳税人,该公司在2012年1月与另一家企业签订3年的设备租赁合同,合同金额30万元(平均每年10万元)。
如果一次性签订3年的合同,则按照租赁业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E企业应缴纳营业税额=30×5%=1.5万元;企业实际得到30-1.5=28.5万元。
如果每年签订一次,按照“营改增”相关规定,租赁合同为试点开始日后签订执行,合同标的物为试点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应缴纳增值税,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缴。
如E企业选择按照简易方法计税,则2012年缴纳营业税额=10×5%=0.5万元;2013年、2014年增值税销项税额=20÷(1+3%)×3%=0.58万元;企业实际得到30-0.5-0.58=28.92万元。
如E企业选择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纳税,则2012年缴纳营业税额不变;2013年、2014年增值税销项税额=20÷(1+17%)×17%=2.91万元;没有相应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企业实际得到30-0.5-2.91=26.59万元。
三种情况比较,发现按照选择简易方法对E企业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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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缴税办理流程:
分公司的流转税,必须在当地的税务机关核算缴纳,这个是流转税的基本原则。
也就是到地税申报缴纳。现在基本上所有的城市国税地税申报都是网上申报,未开通网上申报的公司,可以凭借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营业执照,基本行开户许可证,基本行开户行信息等证件,到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网上申报纳税。
如果分公司跟总公司之间是非独立核算,那么,分公司的所有税种的申报,都必须由总公司汇总,由总公司申报。
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仅仅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相当于一个部门。
不同行业的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的时候,所能采取的方式方法是不同的,为了能够有效的完成筹划工作,需要在筹划前拥有合理且正确的筹划思路。那么快递行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思路是什么样的? 1、高税率、低税率的业务单独核算,避免从高计征。针对目前快递企业兼营不同业务的现实情况,建议根据业务类型,划分不同服务模块,避免因为未分开核算而被从高计税,比如纳税人既从事收件业务,又从事运输服务,就可以单独划分收件业务按6%计征增值税,而运输服务按9%的税率计征,如果未单独核算收入和成本,则可能所有业务从高按照9%计税。 2、充分利用纳税人类型有效降低税负率。分析企业收入情况利用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税率差异,通过设立分、子公司,剥离部分业务,分流收入,可以利用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多种组合降低整体税负,也有利于申请其他优惠政策,特别是利用这一波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减免税优惠。 3、针对企业整体进项获取的常规及阶段性事项充分抵扣进项。通过拆分业务、调整采购计划与纳税人类型合理匹配,及时、充足的利用进项税的抵扣,直接减少增值税税负成本。 4、利用国家对物流行业中针对部分业务简易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调整业务形态,例如可以通过改变经营模式降低增值税税率,干租、光租模式转化为程租、期租、湿租等模式,直接降低足足3个点的增值税税率; 无论是什么行业的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的时候,除了梳理好筹划思路之外,还需要做好税收筹划方案的制定工作,毕竟这是确保筹划顺利的主要因素。 税点点,创新型互联网税务筹划服务平台。面向七千万中小微企业提供合理节税服务,减轻企业税务负担。节税效果明显。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社保费、住房公积金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1600元/月(2008年3月1日起调高为2000元) 不超过500元的,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 %,速算扣除数为125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 %,速算扣除数为37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375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3375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6375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1037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5%,速算扣除数为15375
假如你公司开票多,并且进项票少,可以注册一个,个人独资企业,然后申请核定征收,经营所得税是0.05,很低了
投资公司一般经营范围包括投资咨询、信贷服务,属于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或者代理业)的范畴,不属于金融保险业,业务相对比较固定,主要税种为营业税,按税务核定的办法缴纳。
1、主税:按收入交5%的营业税
2、附加税费
1)、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的7%(县镇为5%、乡为1%)缴纳;
2)、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3%缴纳;
3)、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1%缴纳;
3、按分配的红利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4、按利润的25%缴纳企业所得税。
5、另外,还有房产税(原值7折的1.2%)、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有车交车船税等。
具体可以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员结合一下。
首先公司时账并不代表一定要缴税;
因为你要看进账项目是什么,如往来款、借款,缴付注册资金等这些都不要缴税;如是产生销售或服务费,则需要缴税 ;
另外,缴税的税率也是不一样的,小规模同为3.%,如是广告还要缴文化事业税加3%,如以北京为例,月收入少于三万免征税费(所得税不计);如是一般纳税人,销售为17%;如是服务费则是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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