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困境儿童定义
困境儿童是指不满18周岁,因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儿童。
二、困境儿童分类
1、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弃婴,弃儿,父母双方死亡、失踪(人民法院宣告,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的儿童。
2、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刑期、戒毒期在6个月以上,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另一方弃养(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失去联系在6个月以上,下同)的儿童;父母双方弃养的儿童;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重残(二级以上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下同)、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且需要长期治疗,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死亡、失踪、服刑在押、强制戒毒、弃养的儿童;非婚生育,父母无监护抚养能力的儿童。
4、重残重病及流浪儿童。主要包括:二级以上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或三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儿童;患重大疾病儿童,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恶性肿瘤、颅内良性肿瘤等重大疾病,以及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1年中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的疾病;长期在外流浪儿童。
5、贫困家庭儿童。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扶贫建档立卡家庭儿童。
6、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主要包括:遭受侵害和虐待的儿童,失足未成年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
三、保障标准
1、孤儿。一是集中供养孤儿:每年7月1日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提高孤儿生活费补贴标准,目前每月不低于2650元。二是散居孤儿:各地散居孤儿月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不低于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70%发放,目前每月不低于1855元。
2、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80%发放,目前每月不低于1484元。其中,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扶贫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中的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按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100%发放,即每月不低于1855元。
3、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60%发放,目前每月不低于1113元。其中,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扶贫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中的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按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100%发放,即每月不低于1855元。
4、重残重病及流浪儿童。一是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100%发放;二是其他重病重残儿童月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散居孤儿的50%发放,每月不低于928元;三是流浪儿童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对因遭遇突发性事件导致暂时性失依或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儿童提供临时救助。
5、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和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就读,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至毕业为止。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的非在校学生,应一次性发放6个月基本生活费补贴。
此外,儿童还可以根据自身及家庭实际困境情况按政策分别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范围予以保障。已经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儿童可以根据其意愿自愿选择享受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或者残疾人两项补贴,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未达到困境儿童生活补贴的可以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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