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乐场所属于特殊行业。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工商局)、税务登记证(税务局),到城建局办理能证明房产来源的证件。
除此之外,还要到公安局消防大队办理消防许可证、到文化局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卫生局办理卫生许可证、员工到防疫站办理健康证。如果有特种设备,还要到技术监督局进行特种设备检验许可证。
一、农村大型养鸡场用地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在《全国土地分类》中,明确指出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在农业用地上修建养殖场,不算属于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
1.不能破坏种植条件,不能破坏耕地的耕作层。
2.不能在农田保护区内建设,只能建在非保护农田上。
3.禁养区内不能建设养殖场,必须远离河流、饮用水源和村庄等。
4.必须达到环评设计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养殖用地审批流程
根据国家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可以在上面建造养殖用房,在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的前提下,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选择耕地用于养殖业。
1.《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2.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3.养殖用地审批需要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这方面需求的朋友,要咨询当地的人民府,具体审批时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1、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临时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搅拌站、钢筋加工厂、施工及运输便道、地下管线施工、地上线路架设等使用的土地。
2、建设项目选址实施的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以及矿产资源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地质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
由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即由土地使用人在向有关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时,提交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土地使用权登记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土地使用权来源证明。
1.
经营者申请。 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2.
乡镇申报 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3.
县级审核 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
申请流程如下:
1、首先备好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
2、去到当地水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咨询,领取水产养殖登记表。
3、填写好个人信息或集体负责人信息。
4、将表格送至镇一级水产畜牧兽医站审批,同时呈送场地照片和个人与场地合影的照片,也一起将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交给畜牧兽医站。
5、审核通过后,再拿表格去县级水产畜牧兽医局审批,同时将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集体负责人身份证爱印件呈送,再将场地照片和营业执照也一起呈送。
6、等待县级水产畜牧兽医局通知领取水产养殖许可证和繁育证。
场地方面应注意:不污染水源,不对农作物有损坏,同时提供场地的租借合同书复印件,排水要良好,防洪要良好。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2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密集区域及公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详细内容请参照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
3个人提出用地建养殖场申请。由所属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出具属于发展养殖业用地的证明材料。
4到土管部门领取相关表格进行如实填写,再由土管部门和畜牧部门审批后即可建设。
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
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
新建养猪场需要办理的证件有:(1)农业设施用地使用手续(请咨询当地国土部门);(2)项目备案(请咨询当地发改部门);(3)环评(请咨询当地环保部门);(4)《动物防疫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等。其中由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办理的有关新建养猪场的证件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具体办理事宜,可咨询您所在当地的水产畜牧兽医部门。
一、《动物防疫合格证》审批
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的,应当向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并编印装订成册: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2、场所地理位置示意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3、设施设备清单;
4、管理制度文本;
5、工作人员名册及身体健康证明;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动物防疫条件自查表。
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申请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种畜禽生产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3、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学历证明;
4、种畜禽来源证明;
5、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申请领取经营畜禽原种场、祖代以上(含祖代)种畜禽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种畜禽性能测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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