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大摸排力度,明确整治重点。适时组织开展公共娱乐场所集中清查活动,对易滋生黄赌毒等突出治安问题和消防安全隐患的场所、行业、部位进行了全面排查,掌握经营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汇总分析群众举报投诉、来信来访信息,梳理存在黄赌毒问题的场所,明确整治重点方向,落实专人明查暗访核实。
二是灵活整治方式,查处违法行为。健全公共复杂场所日常清查制度,规范长效管理工作机制,治安大队、城区派出所每周开展一次集中整治行动,消防大队积极开展“圣诞”“元旦”期间消防安全夜查活动,对因黄赌毒等治安突出问题被查处和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公共场所,坚持从严监管,发现违法问题,及时依法查处。
三是加强教育培训,提高防范自觉性。通过以会代训的方式,对各公共娱乐场所负责人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使他们了解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公安机关职责权限,提高防范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和整改消防安全隐患的主动性,自觉配合监督管理工作。
四是广泛发动宣传,增强管控效果。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并适时组织开展群众座谈会,征集意见和建议,激发了群众参与整治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热情
第一条 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 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 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 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是 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
第三条 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 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 连锁化、品牌化经营。
步骤/方式1
严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员工参加消防教育、培训。
步骤/方式2
对员工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对新上岗的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将组织开展宣传教育的情况做好记录。
步骤/方式3
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不得从事卖淫嫖娼,不得从事毒品交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活跃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一)歌厅(含有歌手演唱的酒吧、咖啡厅等);
(二)舞厅;
(三)卡拉ok厅(含附设卡拉ok设备的茶座、餐厅等);
(四)其它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第三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需求。
第四条 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出具以下证明文件:
(一)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申请报告;
(二)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三)场所负责人的有关证明资料;
(四)设施设备资料;
(五)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资料;
(六)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明;
(七)经营管理规章。
第六条 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核发娱乐类《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有关申报文件,向所在地县(区)以上公安机关申领《安全合格证》;
(三)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七条 申办单位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八条 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经所在地县级(含)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文化部直属单位或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立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由文化部直接审批。经文化部批准的,除部分指定单位由文化部直接管理外,其余授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管理。
除前款,中央各部门(含部队系统)、国务院各部门、全国性群众团体所属企事业单位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文化部授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审批、管理。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管理。
已经开办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而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文件15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章 场地与设施
第十条 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歌厅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舞厅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卡拉ok厅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设包厢的卡拉ok厅总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每个包厢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
(二)场内亮度:舞厅不得低于4勒克司,歌厅、卡拉ok厅不得低于6勒克司,包厢亮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包厢必须有透明门窗;
(三)歌舞厅扩声系统的声压级,正常使用应在96分贝以下。场外噪声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四)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灯光、音响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及文化部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消防设备齐全、有效,放置得当,并备有应急照明设备。
有两个以上保持畅通的出入通道。太平门用红灯标示,向外开启。
第四章 经营与管理
第十二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营业期间,经理、技术员、服务员、保安员均须佩戴标志,坚守岗位,履行职责;
(二)加强财务、票务管理,建立制票、售票、验票、回票的登记制度;
(三)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有关卫生标准;
(四)各种经营收费项目,必须明码标价;
(五)依法交纳税费。
第十三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聘用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凡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从事演奏的乐队和表演人员,必须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办理演出证;
(二)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的演职员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从事营业演出,须持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到演出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演出证;
(三)国外、境外演职员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从事营业演出,须按文化部对外、对台文化交流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申领演出证。
第十四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激光视盘(录像伴奏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审批。
第十五条 经营歌舞娱乐场所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一)不得聘用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证的乐队和表演人员;
(二)售票数和入场人数不得超过核准登记的定额;
(三)不得接待18岁以下未成年人;
(四)不得用色情或变相色情的方式服务,或用此方式招徕、陪随顾客;
(五)不得举办核准登记项目之外的营业性活动;
(六)不准播唱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音像制品或曲目;
(七)不准播放或演奏(唱)内容反动、淫秽的曲目;
(八)不得出售酒精含量超过38°的饮料。
第十六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衣冠不整入场;
(二)在舞池内吸烟;
(三)篡改歌词或色情表演;
(四)在场内起哄闹事、侮辱妇女或从事其它违法活动;
(五)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入场。
第十七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负责人,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并持有资格证书方可上岗。考核标准和资格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统一制定、签发。
第十八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不得转包经营。
第十九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稽查人员,凭《文化市场稽查证》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执行公务。持文化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在全国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执行公务;持省、地(市)、县(区)文化厅(局)核发的《文化市场稽查证》,在所属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执行公务。
第二十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实行年审验证制度。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者须在规定时间,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年审验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半年内未能营业,视为自动歇业,由原审批部门注销其证照。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模范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或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等处罚,并提请公安、工商管理部门吊销《安全合格证》、《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被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吊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第二十七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时,应将《处罚决定书》通知被处罚人,并通告有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接到处罚通知15日内,向执罚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规定使用的娱乐类《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式样,由文化部统一规定印制。
《文化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叠式。
第三十条 《文化市场稽查证》的式样由文化部统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分别印制。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以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加强我省游艺娱乐经营场所监督管理,规范游艺娱乐场所经营秩序,保障游艺娱乐场所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9〕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电子游戏机、游艺机经营场所的设立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是指为公众提供运用电子技术制造,通过电子荧屏显示声音图像的设施设备,由游戏者操作摇杆、键盘或者按钮而进行娱乐活动的赢利性场所;游艺机经营场所,是指为公众提供运用机械原理或者机械原理结合电子技术制造,具有模拟形体动作功能的设施设备,由游戏者操作形象物体而进行娱乐活动的赢利性场所。
第四条 游艺娱乐场所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一)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游艺娱乐经营场所总量布局规划并按照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对游艺娱乐场所进行审批;公安部门负责游艺娱乐场所治安、消防安全设施及条件的审核;工商行政部门负责游艺娱乐场所的注册登记。
第五条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工作按照全面统筹、统一规划、自下而上、逐级上报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设立游艺娱乐场所,申请单位应先取得公安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文件后,方可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核准机型机种,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领取娱乐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二)县(区)文化行政部门在我省制定的总量控制量化指标内,根据职责及程序对申请单位申报材料及资格初审后报市文化行政部门;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文化行政部门审查(审查包括审阅材料和现场考察)。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在接到各市上报材料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各地在取得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复文件后方可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游艺娱乐场所,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在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后7个工作日内,应书面抄告同级公安、工商部门及文化行政执法部门。
(三)对于游艺娱乐市场秩序混乱、监管不力、被新闻媒体频频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区,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调整或停止其总量布局规划的实施。
(四)各市在游艺娱乐场所设立上,应根据市场发展实际循序渐进、合理布局,既要满足当地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又要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发展。
第六条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必须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并达到以下条件:
(一)西安市主城区(包括碑林、新城、莲湖、雁塔区)游艺娱乐场所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0万元,经营面积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游戏机、游艺机台数不得少于150台;西安市其它城区及咸阳、宝鸡、渭南、延安、榆林、汉中市区游艺娱乐场所注册资金不得少于400万元,经营面积不得小于700平方米,游戏机、游艺机台数不得少于100台;铜川、安康、商洛市区及杨凌区游艺娱乐场所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元,经营面积不得小于600平方米,游戏机、游艺机台数不得少于90台;各县游艺娱乐场所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经营面积不得小于400平方米,游戏机、游艺机台数不得少于60台。
(二)游艺娱乐场所使用的游戏设施设备必须是依法生产、进口,符合文化部机型机种准入要求,并经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产品。
(三)电子游戏机与游艺机要严格实行分区经营。电子游戏区域和电子游戏专营场所应当悬挂未成年人限制进入警示标志。
(四)中小学校周围200米内、居民区内以及医院、机关周围不得设立游艺娱乐场所。
(五)申请开办游艺娱乐场所的人员,应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无犯罪记录的身份证明文件;游艺娱乐场所不得容纳有犯罪记录的人员在场所从业。
(六)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和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注册名称时,不得出现“动漫城”、“动漫天地”、“动漫世界”等字样。
(七)允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经营游艺娱乐场所,但中方须拥有经营主导权或中方控股比例达到51﹪以上。
第七条 游艺娱乐场所必须守法经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不得营业。
(二)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三)不得设置包厢、包间或暗室。要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其录像资料应当留存30日备案,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四)游艺娱乐场所一律禁止设置具有押分退分、退币、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有价证券作为奖品,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应健康有益,并且单件奖品价值西安市不得超过500元;其它市(含杨凌示范区)不得超过300元;县以下(含县级)不得超过200元。
第八条 政府职能部门明确分工,加强监管。
(一)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游艺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与管理。负责对游艺娱乐场所中游戏设施设备所负载的文化内容进行审查和管理;负责检查场所内的标志、游戏方法说明和游戏内容等是否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负责对设置、变更机型机种以及电路板的准入核准和日常监管;负责对未成年人进入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查处;要依法取缔无证照游艺娱乐场所,对涉嫌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要及时通报移送公安部门。
(二)公安部门负责对场所治安、消防安全,赌博等违法行为进行日常监督和查处。负责检查监控设备安装使用、监控录像留存、保安人员配备等情况。
(三)工商行政部门负责经营单位的注册登记及对擅自变更经营范围等注册登记事项行为的日常监管和查处;负责对无营业执照的游艺娱乐场所的查处与取缔。文化、公安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支持与配合。
第九条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要加强行业自律,做好场所内安全及日常管理工作。游艺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安全经营秩序的第一责任人。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确保场所经营活动健康、文明、规范、安全。
(一)须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营业期间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二)要配备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保安人员,要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和场所巡查制度。
(三)营业期间,从业人员要佩带统一的工作标志。
第十条 各级文化、公安、工商行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规定,加强游艺娱乐场所日常监管,严厉查处游艺娱乐场所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坚决打击、取缔无证照游艺娱乐场所,保障我省娱乐场所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游艺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游艺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文化行政部门作为游艺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公安、工商部门建立游艺娱乐场所违法违规情况通报制度,建立健全定期联席会议、案件移送等制度,为游艺娱乐场所健康有序发展构建监管保障体系。
第十三条 逐步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一)建立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目标责任制、现场检查记录制度和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制订日常检查最低频度标准、量化处罚标准,完善技术管理措施,利用挂牌督办、跟踪治理等方式,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管工作。
(二)建立健全游艺娱乐市场社会监督体系,动员社会力量、新闻媒体参与游艺娱乐经营场所监管和审批过程,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法经营行为,做到有案必查、查案必果,并及时反馈和公布查处情况,逐步形成政府管理、企业负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的管理,提高城市容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桂林市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机场路、桂阳公路、桂磨公路和漓江码头)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下列利用室外传媒所发布的经营性或公益性广告:
(一)利用公共场所、自有场地或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设置或张挂的广告牌、广告张贴栏、条幅广告、标志牌、标语牌、路名牌、店名牌、电子显示牌(屏)、牌匾、灯箱、霓虹灯、橱窗等。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各种水上飘浮物、空中飘悬物、充气物等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桂林市规划区内大型户外广告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依法组织编制,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进行城市道路改造、街区建设和新建建筑时,应当将户外广告和公共广告栏的设置列入规划方案。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大型户外广告规划对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定点和技术标准审批;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户外广告的市容审查和日常管理;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和内容审核;市园林、市政、交通、公安、消防、安全监督、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安全牢固、不碍观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一)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应当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景观容貌标准的规定,其设计风格、造型、高度、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满足城市总体规划对其设置区域的风貌要求,确保城市风貌的整体美观,因陈旧、玷污、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三)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健康,符合《广告法》的规定。
(四)广告用字应规范、准确,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使用的字母、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五)大型户外广告临时空置期间应当无偿发布公益广告。
(六)利用空中飞行物、充气物等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必须保持平整、不缠绕、不变形下垂。
(七)利用公共汽车等发布的车身广告,不得影响车辆原有的采光和通风,影响乘坐和行车安全。
(八)临街店铺介绍商品及服务的活动广告要求制式美观、档质高雅,不得超门槛或占道摆放。
(九)市区内禁止张挂布幅广告。除全市性大型活动经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置跨街公益性横幅标语外,其他活动不得设置。
(十)在店面张贴招聘、出租、转让、价格、服务内容等告示,只能在室内张贴,要求纸张平整、书写规范,及时更新或清除。凡在户外张贴信息广告、告示等,必须张贴在统一设置的张贴栏内。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上乱涂写、乱张贴。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对污染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依法查处并责令清除。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或影响使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的;影响城市交通、消防安全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服务功能,损害园林绿化的;
(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未经单位或居民同意妨碍其生产或生活,影响采光、通风、通透等正常功能的;
(五)电力、燃气和通讯线路等安全距离以内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者对户外广告设施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加强维护,保证其牢固安全;遇大风等恶劣天气,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期间设置人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每年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对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第八条大型户外广告使用权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市人民政府依法委托市有关部门组织户外广告使用权的招标出让、拍卖。对户外广告使用权招标出让、拍卖所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获得广告使用权的用户,凭户外广告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提供充足的材料.空间,为幼儿户外活动创造便利条件。
首先为幼儿准备活动的大量材料
二、科学安排一日活动,确保户外活动的时间
我们结合不同季节合理安排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和活动内容。
三、根据幼儿年龄特点,选择适宜的活动内容
户外活动一-般以体育游戏为主,但不忽略其他游戏的穿插进行,如智力游戏、娱乐游戏、民间游戏等。
四、在户外活动中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幼儿自我保护意识
在给孩子更多自由的同时,还要特别强调安全教育。
五、创设良好的家庭环境,家园协作,增强幼儿锻炼效率。
支持和主动参与,并积极支持、帮助家长提高教育能力。
1、移栽桂花时最好带有完整土球,并且在11月左右移栽最为合适。
2、桂花要栽培在通风且阳关充足的地方。
3、桂花种植前要施足基肥,以为桂花生长势较强,耗肥量相对大些。最好施加农家肥,从春季进入生长期后,15天左右追施薄肥一次。
4、高温防旱,雨季防涝,新栽桂花浇水要及时。6到8月是桂花的花芽分化期,为促使花芽分化,不可以浇水过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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