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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消防要求标准(娱乐场所消防要求标准2020)
发布日期:2023-06-04 06:06:20   点击:0

一、娱乐场所消防要求标准2020?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32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20年11月29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

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 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娱乐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批准文件、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经营

第十三条 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七条 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第十九条 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二十八条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第三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四十五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二条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解决;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从业人员,包括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保安人员和在娱乐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二、消防要求及标准?

消防要求以及标准

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1、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一二类三四类。

2、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做防火保护层。

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一二级最大防火分区的长度250米。最大允许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

4、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5、关于排烟

1)建筑高度超过32米,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2)内走廊超过20米。并设有自然采光、自然通风设施。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3)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4)通风和空调系统应设置排烟系统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二、建筑的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及疏散出口:

6、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

7、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8、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 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1000m2。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9、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6-9米。

10、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

11、九层及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楼梯。

12、高层建筑安全处口或疏散口必须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13、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建筑中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14、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距离:一级二级25米,环形通道22米。设有自动喷水系统的建筑疏散距离可增加25%。

15、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16、太平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

17、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的隔墙,应设防火墙。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靠外墙的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首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50m的窗。

三、室外消防栓系统:

18、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

19、建筑物内的管道井、电缆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封隔,其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20、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壁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高层工业建筑的室内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非燃烧体

21、疏散楼梯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其他建筑的室外,其倾斜角可不大于600,净宽可不小于80cm。,且每级离扶手25cm处的踏步深度超过22cm时可不受此限。

22、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

23、室外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m;(从地面算起)。

24、民用建筑室外消防栓的用水量应保证30L/S25、20。按建筑面积计算。

25、环状管网的输水干管及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均不应少于两条。

26、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

27、室外消火栓应沿 道路设置,道路宽度超过6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28、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

29、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m。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

30、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s计算;水泵结合器的用水量10L/S-15L/S;

31、高层建筑的消防栓充实水柱不小于10米-13米;

32、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

33、消防水池应满足自动喷水灭火延续时间按1h计算;

34、消防水池一类18立方米。住宅一类建筑12立方米;

35、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其取水口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四、室内消防栓系统:

36、民用建筑用水量室内消火栓一般20L/S,布置不小于4个。室内消防栓用水量:建筑高度大于50米10L/S超高层建筑30L/S;

37、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环状管网连接,并应将室内管道连成环状或将进水管与室外管道连成环状。当环状管网的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38、高层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竖管应成环状,且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100mm;

39、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

40、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两个消防水栓的距离不应超过25米,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3m水柱;

41、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应不超过80m水柱,如超过80m水柱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超过50m水柱时,应有减压设施;

42、消防电梯前室应设室内消火栓,栓口离地面高度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0角;

43、同层消防栓距离不超过30米。栓口距地面1。1米。栓口为DN65。水龙带不小于25米,水龙口20毫米;

44、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2m3时,仍可采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3,仍可采用18m3;

五、自动喷水系统消防喷林系统的类型: 湿式喷淋灭火系统(适用于室内温度4-700C)、干式喷林灭火系统(适用于室内温度4-700C)、预作用喷林灭火系统。雨淋喷林系统、水幕系统;

45、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6、自动喷林系统的组成:报警阀、控制阀、水力警铃、系统检验装置、压力表、启闭指示装置。并设有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辅助电动报警装置组成。

47、报警阀安装距地面1。2米。

48、每个报警阀控制的喷淋头湿式或预作用喷淋头不超过800个。干式有排气装置的50个,干式无排气装置的250个;

49、消防支管的管径不小于25。每个消防支管最多能代8个喷淋头;

六、消防水泵:

50、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高层建筑设有防超压措施

51、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环状管网连接。

52、固定消防水泵应设有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一台主要泵。

53、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5min内开始工作,并在火场断电时仍能正常运转。

七、各机电专业的消防设计:

54、多层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各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当其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系独立设置时,则被保护防火分区内的送、回风水平风管与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防火阀。

55、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56、火灾照明应在下列设置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

57、按规定应设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

58、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的照明支线,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

59、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

八、火灾自动报警及消控室:

60、报警区域按防火区域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可以有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6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形式有:集中报警系统:区域报警系统;控制报警系统(消控中心),一个区域报警控制器可警戒多个楼层(看产品的功能)安装位置距地面1.3-1.5米,报警电话安装位置1.3-1.5米。

62、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63、独立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h的隔墙和2h的楼板,并与其他部位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4、消控室应设置下列功能:接受火灾报警,发出火灾的声、光信号,事故广播和安全疏散指令等:控制消防水泵,固定灭火装置,通风空调系统,电动的防火门、阀门、防火卷帘、防烟排烟设施。显示电源、消防电梯运行情况等;

65、火灾报警按钮安装在距地面1。5米;

66、报警线预留100-200毫米长度,绑扎成束、+红—兰线;

67、报警线敷设不应有接头、纽结,导线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用接线端子或焊接连接(每个接线端子接线不超过2根),盒内外加螺母。不同电压、电流、不同回路、不同系统、不同类别的线不能放在同一线槽内。

68、线槽每隔1。5米设吊架及支架,吊拉杆不小于6MM;

69、消防电源应为专用电源,不允许插接接头;

70、消控室门向疏散方向开门,允许有送回风管但应加防火阀。严禁无关电气线路穿越,控制台周围留1米通道和检修通道。

71、消防控制的功能:控制消防设备的开启、关闭;消防水泵、防烟、排烟风机的开关;关闭防火阀,停止空调送风机;显示火灾、故障报警的位置;疏散通道、出口等;显示保护地图(模拟图、平面图);显示消防电源的状态;配备火灾报警应急广播控制装置。

72、消防控制状态的过程:当火灾报警时;火灾报警系统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启动;室内消防栓系统启动(消防水泵启动);电源进行切换(非消防电源停电,应急消防电源启动),并接通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装置和疏散指示照明。电梯迫降在首层;加压送风机启动(风口开启),隔离系统启动(防火卷帘下降);防火门关闭;

73、每隔防火分区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火灾报警装置,两个手动火灾报警装置的距离不超过30米,安装位置1.3-1.5米;

九、防烟、排烟系统:

74、一二类建筑(高度超过50米)、建筑高度超过32米的建筑物应设置防烟分区。

75、防烟分区一般不超过500平方米,不大于防火分区;不跨越防火分区,防排烟系统设置一般在走廊、防烟道、排风井道各自独立,耐火等级1小时。

76、高层建筑的防烟、排烟系统。分为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和自动排烟系统(可开启外窗);自动排烟系统(可开启外窗)分为:机械排烟系统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燃排烟系统。

三、消防331标准要求?

什么是“331”?

➤“331”专项行动,第一个“3”

--指的是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三合一”、出租房(群租房)和电动自行车这三类突出隐患;

➤第二个“3”

--指的是专项行动要对照执行的任务清单、履职清单和追责清单这三张清单;

➤“1”

--指的是专项行动为期100天。时间原定自2018年5月5日至2018年8月12日,后延长至今年年底。

二什么是“876”?

“三合一”场所整治“8个一律”

苏州市“三合一“场所面广量大,火灾隐患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最大限度杜绝“三合一”场所亡人火灾,根据《消防法》、《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等法律、规定要求,本着"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在本次“331”专项行动中坚决做到8个一律。

主要任务

1、生产、经营、储存与住宿区一律用实体墙分隔。

2、居住房屋一律不得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3、违章建筑、违章搭建、门窗铁栅栏一律拆除。

4、住宿区域一律不得违规群租。

5、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在室内停放、充电。

6、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一律不得占用、堵塞。

7、一律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器材。

8、一律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

出租(群租)房整治“7个严禁”

我市外来人口众多,出租(群租)现象普遍,小火亡人频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消防法》、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本次“331”专项行动中坚决做到7个严禁。

主要任务

1、非法建设、违章建筑严禁用于出租居住使用。

2、严禁改变房屋原有结构、装修分隔及违规群租。

3、出租房屋严禁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4、车库、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严禁住人。

5、居室内严禁使用明火。

6、出租房屋门窗严禁安装铁栅栏等。

7、电动自行车严禁在室内停放、充电。

电动自行车整治“6个决不允许”

我市电动自行车总数超750万辆,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频发,特别是近期连续发生亡人事故,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和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等法律、规定要求,本着"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在本次“331”专项行动中坚决做到6个绝不允许。

主要任务

1、决不允许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

2、决不允许私自改装电动自行车。

3、电动自行车决不允许在建筑内楼梯间、公共走道等室内停放或充电。

4、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地下室决不允许停放电动自行车。

5、科学设置固定设施,决不允许电动自行车随意出入建筑内部。

6、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或充电的,物业等管理单位决不允许视而不管。

三“两个彻底”

➤“彻底排查彻底整治“三合一”和群租房消防安全隐患

四“四铁”

➤铁的决心、铁的手腕、铁的作风、铁的担当

五三合一和群租房基本设施标准

1

居住场所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严禁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2

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与住宿区之间必须采用实体墙分隔,合用场所中的经营区域、生产区域、储存区域、居住房间、疏散楼梯应安装独立式烟感火灾探测报警器。

3

居住区域必须设置独立的安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必须保持畅通,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设置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4

出租人应当按照幢、层、套、间为单位出租房屋,按照原始设计为居住房间的卧室(以下统称居室)为最小出租单位。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储藏室、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不得出租用作居室使用。居住区域每个居室必须设有建筑外窗,居室门窗严禁设置影响逃生救援的障碍物或难于向外开启的金属栅栏。

5

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四平方米、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两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6

如果是农民自建房三层及三层以上出租的房屋,应当在各个居室设置固定在墙体上的一部逃生软梯; 二层居室应当在墙体上设置逃生绳。“三合一”场所中居住人数超过30人的,必须安装电气保护监测预警装置。群租房居住人数超过50人且建筑层数超过3层的房屋,应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

7

出租人应当为每一承租户配备口罩(每人一个)、报警哨、手电筒等设施,并按照每一承租户不少于1具的标准配置灭火器,灭火器应当选用3公斤以上的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器或相应量的灭火器。

8

电线应采用阻燃材料穿管保护,严禁私拉电线、超负荷用电或者实施其他危害用电安全的行为。

9

出租房生火做饭应在原设计的厨房操作,严禁使用不合格钢瓶液化气,厨房间应设置燃气泄露探测报警器;厨房区域外严禁使用钢瓶液化气、煤油和酒精等燃料的灶具(炊具)。

10

农民自建房内楼梯、过道、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严禁电动自行车在过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内停放、充电,电动自行车如在室内停放、充电,必须设置与其他部位分隔的实体墙,并配备相应的对外排烟开口及消防设施;公寓房的室内公共空间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六“2+N”的疏导安置工具箱

➤一种是挖掘盘活闲置、停工、废弃的厂房,可委托第三方力量或由属地政府,按规定标准改建成租赁式的集体宿舍;

➤另一种是可以动员企业和用工单位按标准自建,或统一承租、改造员工居住房,按规定加强日常管理使用。

这两种模式是疏导安置的发展方向,鼓励各地继续大胆创新、先行先试,成熟一个、推广一个,以此丰富完善“2+N”的疏导安置工具箱。

四、消防要求和标准?

答: 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1、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一二类三四类。

2、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做防火保护层。

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一二级最大防火分区的长度250米。最大允许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

4、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5、关于排烟

1)建筑高度超过32米,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2)内走廊超过20米。并设有自然采光、自然通风设施。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3)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4)通风和空调系统应设置排烟系统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二、建筑的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及疏散出口:

6、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

7、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8、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 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1000m2。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9、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6-9米。

10、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

11、九层及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楼梯。

12、高层建筑安全处口或疏散口必须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13、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建筑中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14、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距离:一级二级25米,环形通道22米。设有自动喷水系统的建筑疏散距离可增加25%。

15、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16、太平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

17、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的隔墙,应设防火墙。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靠外墙的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首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50m的窗。

三、室外消防栓系统:

18、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

19、建筑物内的管道井、电缆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封隔,其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20、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壁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高层工业建筑的室内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非燃烧体

21、疏散楼梯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其他建筑的室外,其倾斜角可不大于600,净宽可不小于80cm。,且每级离扶手25cm处的踏步深度超过22cm时可不受此限。

22、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

23、室外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m;(从地面算起)。

24、民用建筑室外消防栓的用水量应保证30L/S25、20。按建筑面积计算。

25、环状管网的输水干管及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均不应少于两条。

26、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

27、室外消火栓应沿 道路设置,道路宽度超过6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28、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

29、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m。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

30、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s计算;水泵结合器的用水量10L/S-15L/S;

31、高层建筑的消防栓充实水柱不小于10米-13米;

32、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

33、消防水池应满足自动喷水灭火延续时间按1h计算;

34、消防水池一类18立方米。住宅一类建筑12立方米;

35、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其取水口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四、室内消防栓系统:

36、民用建筑用水量室内消火栓一般20L/S,布置不小于4个。室内消防栓用水量:建筑高度大于50米10L/S超高层建筑30L/S;

37、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环状管网连接,并应将室内管道连成环状或将进水管与室外管道连成环状。当环状管网的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38、高层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竖管应成环状,且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100mm;

39、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

40、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两个消防水栓的距离不应超过25米,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3m水柱;

41、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应不超过80m水柱,如超过80m水柱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超过50m水柱时,应有减压设施;

42、消防电梯前室应设室内消火栓,栓口离地面高度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0角;

43、同层消防栓距离不超过30米。栓口距地面1。1米。栓口为DN65。水龙带不小于25米,水龙口20毫米;

44、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2m3时,仍可采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3,仍可采用18m3;

五、自动喷水系统消防喷林系统的类型: 湿式喷淋灭火系统(适用于室内温度4-700C)、干式喷林灭火系统(适用于室内温度4-700C)、预作用喷林灭火系统。雨淋喷林系统、水幕系统;

45、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6、自动喷林系统的组成:报警阀、控制阀、水力警铃、系统检验装置、压力表、启闭指示装置。并设有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辅助电动报警装置组成。

47、报警阀安装距地面1。2米。

48、每个报警阀控制的喷淋头湿式或预作用喷淋头不超过800个。干式有排气装置的50个,干式无排气装置的250个;

49、消防支管的管径不小于25。每个消防支管最多能代8个喷淋头;

六、消防水泵:

50、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高层建筑设有防超压措施

51、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环状管网连接。

52、固定消防水泵应设有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一台主要泵。

53、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5min内开始工作,并在火场断电时仍能正常运转。

七、各机电专业的消防设计:

54、多层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各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当其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系独立设置时,则被保护防火分区内的送、回风水平风管与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防火阀。

55、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56、火灾照明应在下列设置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

57、按规定应设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

58、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的照明支线,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

59、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

八、火灾自动报警及消控室:

60、报警区域按防火区域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可以有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6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形式有:集中报警系统:区域报警系统;控制报警系统(消控中心),一个区域报警控制器可警戒多个楼层(看产品的功能)安装位置距地面1.3-1.5米,报警电话安装位置1.3-1.5米。

62、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63、独立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h的隔墙和2h的楼板,并与其他部位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4、消控室应设置下列功能:接受火灾报警,发出火灾的声、光信号,事故广播和安全疏散指令等:控制消防水泵,固定灭火装置,通风空调系统,电动的防火门、阀门、防火卷帘、防烟排烟设施。显示电源、消防电梯运行情况等;

65、火灾报警按钮安装在距地面1。5米;

66、报警线预留100-200毫米长度,绑扎成束、+红—兰线;

67、报警线敷设不应有接头、纽结,导线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用接线端子或焊接连接(每个接线端子接线不超过2根),盒内外加螺母。不同电压、电流、不同回路、不同系统、不同类别的线不能放在同一线槽内。

68、线槽每隔1。5米设吊架及支架,吊拉杆不小于6MM;

69、消防电源应为专用电源,不允许插接接头;

70、消控室门向疏散方向开门,允许有送回风管但应加防火阀。严禁无关电气线路穿越,控制台周围留1米通道和检修通道。

71、消防控制的功能:控制消防设备的开启、关闭;消防水泵、防烟、排烟风机的开关;关闭防火阀,停止空调送风机;显示火灾、故障报警的位置;疏散通道、出口等;显示保护地图(模拟图、平面图);显示消防电源的状态;配备火灾报警应急广播控制装置。

72、消防控制状态的过程:当火灾报警时;火灾报警系统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启动;室内消防栓系统启动(消防水泵启动);电源进行切换(非消防电源停电,应急消防电源启动),并接通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装置和疏散指示照明。电梯迫降在首层;加压送风机启动(风口开启),隔离系统启动(防火卷帘下降);防火门关闭;

73、每隔防火分区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火灾报警装置,两个手动火灾报警装置的距离不超过30米,安装位置1.3-1.5米;

九、防烟、排烟系统:

74、一二类建筑(高度超过50米)、建筑高度超过32米的建筑物应设置防烟分区。

75、防烟分区一般不超过500平方米,不大于防火分区;不跨越防火分区,防排烟系统设置一般在走廊、防烟道、排风井道各自独立,耐火等级1小时。

76、高层建筑的防烟、排烟系统。分为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和自动排烟系统(可开启外窗);自动排烟系统(可开启外窗)分为:机械排烟系统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燃排烟系统。

五、酒店消防要求标准?

基本标准是需要有消火栓、应急照明以及灭火器的,单层面积超过1500平米或者总面积超过3000平米的需要增加设置自动喷淋和自动报警系统的。其他标准还有:

  (1)酒店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有消防车道,车道尽头有回车道。

  (2)消防车道宽度不少于3.5米,与酒店建筑物外墙之间的间距大于5米。

  (3)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储沟能承受大型消防车辆的压力。

六、地下室娱乐场所消防要求?

一、从儿童娱乐场的设置来说,应设置在商场的一至三层,严禁设在地下商场内或四层以上楼层。

二、儿童娱乐设施所在场所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处,最好能有一处独立的出入口,当商场为高层建筑时,必须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三、发生火灾时,可燃材料产生的大量有毒烟气是导致人员窒息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娱乐设施所用各种材料必须为不燃、难燃材料或经过阻燃处理后的可燃材料。

四、配齐配足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等。

五、电器线路铺设必须符合规范要求,穿管到位,使用大功率电器时,应与可燃物保持足够距离。

七、娱乐场所消防要达到什么要求?

这个每层两个疏散通道且疏散距离不超过25m,设置有喷淋系统的疏散距离不超过30m的,面积超过300平米以上的增加设置自动报警和自动喷淋系统的。墙面地面满足b1级耐火等级要求的,吊顶满足a级不燃要求的。

八、郑州市娱乐场所消防要求?

我们(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九、消防要求国家标准?

GB 32459-2015 消防应急救援装备 手动破拆工具通用技术条件 强制性国家标准 现行

GB 32460-2015 消防应急救援装备 破拆机具通用技术条件 强制性国家标准 现行

GB 32157-2015 消防车用功率输出装置 强制性国家标准 现行

GB 7956.12-2015 消防车 第12部分:举高消防车 强制性国家标准 现行

GB 7956.14-2015 消防车 第14部分:抢险救援消防车 强制性国家标准 现行

GB 7956.6-2015 消防车 第6部分: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 强制性国家标准 现行

GB 31252-2014 防火监控报警插座与开关 强制性国家标准 现行

GB 31247-2014 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 强制性国家标准 现行

GB 13495.1-2015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强制性国家标准 现行

GB 7956.1-2014 消防车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强制性国家标准 现行

GB 7956.2-2014 消防车 第2部分:水罐消防车 强制性国家标准 现行

GB 7956.3-2014 消防车 第3部分:泡沫消防车 强制性国家标准 现行

GB 14287.1-201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强制性国家标准 现行

GB 14287.2-201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2部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强制性国家标准 现行

GB 14287.3-201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3部分: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强制性国家标准 现行

GB 14287.4-201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4部分:故障电弧探测器 强制性国家标准 现行

GB 16280-2014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强制性国家标准 现行

GB 30734-2014 消防员照明灯具 强制性国家标准 现行

GB 30122-2013 独立式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 强制性国家标准 现行

GB 30051-2013 推闩式逃生门锁通用技术要求 强制性国家标准 现行

GB 29837-2013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 强制性国家标准 现行

GB 19572-2013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 强制性国家标准 现行

GB 29415-2013 耐火电缆槽盒 强制性国家标准 现行

十、消防管道标识要求标准?

1.消火栓系统

1)进入现场检查时,消火栓外观无加工缺陷和机械损坏;铸件表面无疤痕、毛刺、裂纹、收缩缺陷;铸铁阀外涂红漆,内表面涂防锈漆,手轮涂黑漆;外漆膜光滑、光滑、颜色一致,无气泡、流动痕迹、皱纹等缺陷,无明显碰撞、划伤。

2)在消火栓箱门上用红色字体注明消火栓字样。

3)架空管道标识应涂上红色油漆或红色环标志,并注明管道名称和水流方向。红色环标志宽度不小于20mm,间隔不得大于4m,独立单元内环圈不少于2个。

4)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液泵、泡沫液储罐、泡沫产生器、泡沫液管道、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管道、管道过滤器宜涂红色。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红色或红色配水管道标识应标有红色或红色环圈。红色环圈标志宽度不小于20mm,间隔不得大于4m,独立单元内环圈不少于2个。

3. 气体灭火系统

1)储存容器宜涂红色油漆,正面应标明设计规定的灭火剂名称和储存容器的编号。

2)集流管外表面应涂红漆。

3)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外表面应涂上红漆。天花板、活动地板等隐蔽场所的管道标识可涂上红漆色环,色环宽度不小于50mm。各保护区或保护对象的色环宽度应一致,间距应均匀。

4. 自动火灾报警系统

火灾探测器的传输线路应选择不同颜色的绝缘导线或电缆。正极十线应为红色,负极一线应为蓝色或黑色。同一工程中同一用途导线的颜色应相同,接线端子应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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