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乐场合作协议书
本合作协议书由以下各方,分别为甲方(以下简称“游乐场”)与乙方(以下简称“合作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双方共同遵守并履行以下条款。
1. 游乐场同意向合作方提供游乐设施及相应的场地,并协助合作方组织和开展游乐活动。
2. 合作方同意租用游乐场提供的场地和设施,开展相关游乐活动。
1. 合作期限:本合作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2. 地点:游乐场所在地。
1. 游乐场的权利和义务:
2. 合作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合作方需向游乐场支付合作费用,费用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2. 合作费用应于每次合作活动开始前的一周内支付。
1. 若游乐场或合作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若一方发生违约情况,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作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因此造成的损失。
双方因本合作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 双方协商一致,可随时对本合作协议进行修改或变更,修改后的协议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签署。
2. 在本合作期满前,如确有必要终止合作,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1. 本合作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作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注:本合作协议中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作为本合作协议的补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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