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价格歧视即一级价格歧视,又称完全价格歧视,就是每一单位产品都有不同的价格。假定一个垄断的商品供应者知道每一个消费者对产品所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并以此定价,对不同的消费者收取不同的价格,消费者购买数量不同时产品供应者收取的价格也不同,这就能获得每个消费者的全部消费者剩余,这种做法就是第一类价格歧视。由于企业通常不可能知道每一个顾客的保留价格,所以在实践中不可能实行完全的一级价格歧视。在日常生活中,沿街摆摊的小商贩制定的价格最接近于第一类价格歧视。小商贩和顾客的谈话和讨价还价过程使得小商贩能掌握每位顾客对商品的心理价位,并对不同顾客收取不同价格,从而赚取尽可能多的消费者剩余。
价格歧视(price discrimination)实质上是一种价格差异,通常指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向不同的接受者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时,在接受者之间实行不同的销售价格或收费标准。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就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对条件相同的若干买主实行不同的售价,则构成价格歧视行为。
价格歧视是一种重要的垄断定价行为,是垄断企业通过差别价格来获取超额利润的一种定价策略。它不仅有利于垄断企业获取更多垄断利润,而且使条件相同的若干买主处于不公平的地位,妨碍了它们之间的正当竞争,具有限制竞争的危害。因而,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规基本上都对它作出了限制。西方经济学中将价格歧视定义为:在同一时间对同一种商品向不同的购买者索取不同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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