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义务兵在不同时期是有不同的服役年限的,但是无论服役年限长短都离不开义务两个字,即都是义务兵。
第一个时间段,1958-1978。
1958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其中关于义务兵有这样的规定:志愿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士、兵,出极少数志愿兵外,都是义务兵。这段时间服役的义务兵,可以称为老义务兵。
第二个时间段,1978年-1984年。
1978年国务院发布国发〔1978〕75号文件,文件规定,此时的义务兵服役期限为6年。这段时期内服役的绝大多数为义务兵,极少数可以转为志愿兵。并且志愿兵的转改范围仅限于超期服役的技术骨干和各种专业人员。这段时期内的义务兵想改志愿兵必须服役满6年,从第七年开始。这段时间服役的义务兵,可以称为老义务兵。
第三个时间段,1984年-1998年。
1984年我国《兵役法》颁布,其中规定,士兵包括义务兵和志愿兵。义务兵的服役年限:陆军三年;海军、空军四年。义务兵服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超期服现役。超期服现役期限:陆军一年至两年;海军、空军一年。超期服现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五年,已成为转业技术骨干的,由本人申请,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这段时间服役的义务兵,也可以称为老义务兵。
第四个时间段,1998年至今。
1998年修正后的《兵役法》规定,义务兵的服役期限为二年,从1998年至今,义务兵的服役年限一直为两年。这段时间往后的义务兵相对于以上三个时间段的义务兵来说可以称为新义务兵。
义务兵和志愿兵或者士官是同时存在的,不同时期的义务兵有不同的服役年限,但是无论服役年限长短都离不开义务两个字,即都是义务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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