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具备法人资格;
(二)项目审批文件完善;
(三)投资来源明确,建设配套资金落实;
(四)旅游资源有特色,开发条件成熟,预期经济效益显著,并具有国家级、世界级品牌资质;
(五)申报贷款贴息项目必须是国内银行或人民银行认可的金融机构已提供的相关审贷法律文件的旅游项目;申报以奖代补项目必须是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项目;申报财政拨入专款项目还必须是符合公共预算支出的项目;申报资本金注入项目仅限于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以上第一、二、三款为所有申报项目的必备条件,第四款为优先支持条件,第五款为特定项目的必备条件。
二、旅游项目申报内容
凡申报使用旅游结调资金,实行项目核准或备案管理的项目单位,应提供以下项目申报材料:
(一)使用旅游结调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二)依法提供以下许可手续(要件):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4、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5、自然和人文旅游资源开发项目须提供项目所在地景区的。
6、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三)对属于市级及以上重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树林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提供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核准文件。
(四)贷款贴息项目应附银行贷款合同和银行贷款实际发生计息单及相关审贷法律文件。
(五)以奖代补项目应附项目相关合同签订、投入产出、就业安置、税收上缴情况的报告;
(六)资本金注入应符合资金使用范围。
第一、二、三款为所有申报项目必报内容;第四、五、六款为特定项目必报内容。
三、项目申报方式及时间
(一)申报方式:
1、市级项目业主单位申请旅游结调资金,应首先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向市旅游局申报,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2、区县项目业主单位向所在辖区的区县(自治县、市)旅游局提出申请,再由区县(自治县、市)旅游局、财政局联合向市旅游局申报、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二)申报时间:每年10月底以前。
四、旅游项目审查程序
(一)项目初审:
由市旅游局、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着重审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业主单位提供申报要件是否齐备。是否符合重庆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要求。
(二)专家评审:
由市旅游局负责,建立由旅游、文化、规划、市政、国土、交通、金融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旅游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每年进行补充和调整。
对市级 单位和区县申报的项目,由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共同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按照全市旅游发展 规划的要求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在听取项目单位、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申报陈述的基础上,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审。
(三)市旅游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报市旅游经济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项目进入旅游结构调整资金项目库(三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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