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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关于“安全问题”班会主题开场白
发布日期:2022-05-30 16:47:46   点击:149

  (强调:取其精华)  近年来,学校事故频频发生,意外伤害己成为影响儿童健康成长的第一杀手,这不能不引起社会和广大教育工作者的焦虑和关注。 镜头一:放学铃声一响,班中四十多位学生蜂拥而出教室。一瘦小女生被拥挤的人群一挤,失去重心,侧身倒地,几个男生跨过女生而去……镜头二:福安市某中学一位年仅16岁的初三学生,无视“高压危险”的安全警示,爬上了离地面3米多高的变压器台架上方铁横杆捉鸟,结果被10千伏高压电击。经紧急抢救,虽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已致残。镜头三:河南省许昌县椹涧乡一中学发生一起初中生晚自习下课后因拥挤跌倒,继而相互踩踏导致5名学生死亡,数十名学生不同程度受伤的重大恶性事故。看到听到这些现象,我总会不由自主的想:学生伤害离我们有多远?安全隐患时刻在我们身边。“安全第一”,这是大家的共识,一切漠视生命的态度和做法都是极端错误的,学校教育把安全放在头等位置也是必要的。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近几年,全国中小学生每年非正常死亡人数达1.6万之多,平均每天就要有40名中小学生死于非命。  所谓学校事故,一般是指入校儿童在学校期间和儿童在校集体活动而处于学校管理范围内,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它主要是儿童在学校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也包括虽不在校内,但属于学校组织的活动(如春游、秋游、节假日的庆祝活动等)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学校事故发生的范围、种类是及其复杂的,有的与儿童设备、设施有关有的与教职工的保育、教育有关。  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儿童游戏时受伤。 这种情况一般都是意外事故引起的,即便教师在现场,儿童的伤害也是不可避免的。儿童在活动中很难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儿童活动时不小心绊倒,相互之间的碰撞以及其他的伤害都是不可避免的。但教师如没有尽自己职业“谨慎”的义务,就很难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  2、因教学设施原因引起。  如攀登架等大型的活动器具年久失修,存在着安全的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学校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如未及时更换已经陈旧老化的器械,形成事故隐患,而教师又未尽注意义务,就很容易发生事故。此外,学校校舍中楼房占大多数,儿童在教室、楼道、走廊内的安全,儿童上下楼梯的安全,也是学校容易出事故的地方。  3、接送和门卫制度不完善。  首先从值班老师的角度看有很多因素可以影响值班老师在接送时的准确性和责任标准,如:疾病,身体状况,心情等等,值班老师可能因为某些情况(病假,事假)而不能上课,则可能会由另一个不熟悉这个班的老师替课,那么儿童的安全性降到很低。其次接送人也存在很多客观的误差和漏洞:譬如当儿童的接送人比较多的情况下,会增加值班老师的确认难度;当儿童的接送人因为某些原因(病假,事假,更换保姆等)而经常更换(或增加或删除)接送人,同样会增加值班老师的确认难度(尤其是由保姆接送儿童的案例)。另外,接送制度不完善还有可能造成儿童走失。儿童走失说明学校管理的失误,教师未尽看管之职,所以儿童离校必须经过教师的同意,或者儿童家长的允许方可。而门卫制度的不完善可能导致不法人员侵入,造成严重后果。  4、学校组织校外活动引发的事故。外出活动,如果组织不够严密,教师思想上麻痹大意,偶发事件将会不期而遇。  5、儿童自身原因所致。  由于儿童处在生长发育的过程中,身体各种机能水平较低,在发生的事故中,很多因为身体的状况而产生的,如摔伤头、磕掉牙、骨折、坠落、溺水、车祸等。瑞典和日本的有关研究表明:儿童面对迎面而来的汽车常常不知道躲闪,过马路只注意一个方向的车辆而不顾另外一个方向,对汽车车速的快慢缺乏正确的判断力,误认为噪音小的汽车没有危险,等等。由此可见儿童是容易出现问题的一个群体。此外,儿童安全知识存在空白区,缺乏一定的防范能力。儿童意外事故发生率的高低与学校、家庭的教育方式有密切的关系。在应试教育影响下,成人只重视对孩子的 “知识”教育,认为孩子只要学习好,其他方面的知识学不学都无所谓。据有关调查发现,在低龄儿童中有近一半的孩子没有一定的安全意识,有一成多的孩子安全意识极其薄弱,对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危险缺少应有的防范识,不知道躲避风险。  6、监护人防范意识薄弱,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 许多家长安全意识薄弱(相对而言,教师较好),根本想不到孩子会发生意外。儿童意外伤害的发生大多是因为家长、教师和其他监护人缺乏防止儿童意外伤害的意识和知识。例如,1999年6月,北京一名5岁半的儿童下午从学校回家后,在家里哭闹,家长为了哄他,逗他开心,将一粒日本豆塞进他嘴里,结果日本豆误入气管,家长迅速将孩子送往附近的医院,但孩子因窒息已死亡。又如,1998年6月的一天中午,某学校一年级的小朋友等待着吃午饭,保育员将刚烧好的饭菜从食堂拿到教室,随手将盛满热汤的铝桶放在教室进门处,桶上没有加盖,两位老师给小朋友们分饭菜时,在汤桶边与小朋友一起排队领饭菜的某某突然被身后的小朋友碰撞了一下,跌进滚烫的汤桶里,造成深度烫伤。类似的悲剧不胜枚举,这说明家长、教师的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  正是由于儿童事故的原因复杂,在责任判断的准确度上矛盾很大,所以出现了儿童事故后,就学校、儿童家长之间各应承担哪些责任存在困扰。  第一,从实际情况来看,虽然有些事故是由于老师的责任心不强或是老师事先没有考虑周全造成的,但更多的是防不胜防的意外事故。例如:上体育课时,尽管老师让孩子们把鞋带系好,衣服穿整齐,并注意安全,但偶尔仍会有个别小朋友在活动中出现摔伤、碰伤等事故。许多老师都有类似的体会:“最怕带孩子去效游了,走在稍滑的路面上或是小土坡上,无论老师怎样提醒,但有时还是会有小朋友摔倒,不小心就会被小树枝、小石头刮破脸皮或身体。”因此老师常说在效游、上体育课或参加剧烈活动时,真恨不得多长出十只眼睛、十只手来照看孩子们。  所以对于学校事故的责任界定必须有一个公平和公正的法律底线,不能以主观的感觉来判断。然而,目前虽然很多学校对事故发生后要求学校承担不尽合理的法律责任感到困惑、不公,但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则常常抱着息事宁人的心态,尽量满足家长的索赔要求,在学校能够负担的前提下,往往以“私了”的方式解决纠纷。其结果不仅不利于双方法律责任的划分,而且往往损害了学校的合法权益。究其原因,主要是当事人不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缺乏法律意识,更不会自觉运用法律手段处理有关纠纷。 作为学校,应该以法律为准绳,熟悉必要的法律知识,譬如《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管理条例》;《学校工作规程》;《民法通则》等,制定合理的安全工作规章制度,明确教师安全职责、监护措施,户外活动组织安全制度,家长接送孩子安全须知等等。以提高教师、家长安全责任意识。如果学校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则认定学校有过错,反之则认为学校没有过错。  第二,监护人应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加强安全方面的知识学习,为儿童创设安全、良好的生活环境。儿童意外伤害多发生于家长、教师和其他监护人麻痹大意的情况下,因此儿童的监护人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加强有关知识的学习,重视对儿童的保护,时刻把儿童的安危放在心上。特别是家长,对生命的态度以及生存安全意识直接影响孩子能力的形成,另外,社会大环境的文明程度高低,社会道德规范、法纪意识的强弱也是孩子安全自护意识形成的因素。这就要求家长要切实转变教育观念,提高自身素质,形成良好的生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社会道德法规,为孩子树立良好的榜样,避免教育过程中孩子的知行脱节现象。为此,学校可以通过培训会、座谈会、观摩典型活动参与主题活动等形式转变家长教育观念,实现家校共育目标,引导家长积极参与课题实验。通过家长学校理论培训,提升了家长生命意识与生存价值水平。家校实现教育资源共享、双向沟通渠道畅通,从而为儿童生存自护教育提供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第三,结合儿童的学习生活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①开展特色情景摸拟活动:“阳台上的故事”、“冬天的故事”、“陌生人的故事”、“超市里走失了”等等,让孩子们去体验、了解初步的安全知识,懂得求救方法;观摩“消防中队”活动更是让孩子们身临其境学习防、救火灾的安全知识,将消防知识从娃娃抓起落到了实处;参观“骨伤科医院 ”孩子们感知了病人的痛苦,对生命的欢乐和痛苦有了初步的了解,同情心、爱心的情感得以培养,从而能懂得生命、尊重生命。②让儿童自己参与安全管理,让儿童在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监督中受益非浅,既维护了秩序,保证了安全,又锻炼了能力,培养了品质。为他们提供交流、交往的机会和环境,满足他们的成就感,充分体验生命的意义。在实践中感知、操作、领悟、建构生存安全能力。比如师生共建安全规则:“出教室的安全规则”、“远足活动安全规则”、“玩大型玩具的安全规则”均可以是孩子们自己制定的并配有他们设计的标识。这样,孩子在享有充分尊重与自由时也面临困难与挑战,他们坚强、勇敢、不怕困难的意志品质也因此而逐渐形成。  第四,外出活动注意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条规定,学校组织儿童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要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按民法原理而言,这也是由于当事人的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义务。组织外出活动的时候,一定要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组织者要配备足够的教师,出发、集合、分散活动都事先要有计划,确定好详细的活动方案,确定具体的责任人。  第五,了解儿童健康状况,调查儿童的身体状况,建立儿童健康检查制度和儿童健康档案,以防事故的发生。同时,教师要根据儿童的身体状况安排具体的教育教学活动,加强儿童的体能训练,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在实际生活中可以看到,平时很少跑动的孩子相对来讲容易受伤,那些活泼好动的孩子奔跑蹦跳灵活,钻爬攀登熟练,反应敏捷,相对来讲磕碰就少一些。为此,学校、家庭应给儿童提供足够的时间和空间,合理地组织有一定强度和密度的体育活动,另外对体质特殊或有疾病的儿童给予适当的照顾。  第六,定期检查教育活动场所、安全设施,提供安全卫生的学习环境。《教育法》第26条、第73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第52条明确规定,学校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要符合标准,保证儿童在校内的人身安全,如果明知校舍或其他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中大伤亡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教育法》第44条,《未年人保护法》第32条都要求学校给儿童提供安全的体育活动设施和卫生的校校环境。学校要保证儿童的饮水、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预防各种疾病在校内传播、流行。教师发现学校的教学设施存在安全的隐患时,要及时汇报,让儿童远离危险设施,避免儿童在危险的条件下活动。  以上所述,是本人对于学校安全事故的一些粗浅体会,实际上学校安全事故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本文希望作为引玉之砖,得到大家的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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