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党在总结革命根据地肃反工作经验基础上提出来的重要政 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刑事诉讼法 时,认真总结了历史上的经验教训,将党的这一政策确定为我国刑 事讼诉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刑事诉讼法第46条 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这一政策和基本原则的基本要求是:①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所谓重证据就是重事实,就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要以事 实为根据。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就不能搞清犯罪事实,也就不能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而要获得证据,搞清事实,不能把着 眼点放在被告人的口供上,而应当放在调查研究上。
当然,被告人 的口供,包括其供述和辩解,也是一种证据,办案中也不能忽略这 种证据。但是不能轻信,必须用其他证据核实口供,以辨别其真 伪。②严禁刑讯逼供。这既是人道主义原则的体现,又能防止“屈 打成招”,造成冤假错案。③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 的方法收集证据。
这样,才有可能收集到真实的证据,才有利于搞 清事实的真相。一切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都可能是虚假证据 或者真假俱有,从而搞乱案情,干扰诉讼活动的完成。④要忠于案 件事实真相,即司法人员处理案件必须实事求是,尊重证据的客观 性,如实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决不允许采取实用主义态度,根 据“需要”任意取舍证据材料,歪曲事实真相。
这是执行“以事实为 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的前提,是实现刑事诉讼法任务的保 证,也是对侦査,检察、审判人员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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