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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活动安全注意事项 水上活动安全注意事项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3-07-10 07:01:49   点击:0

一、活动安全注意事项?

注意活动场地是否有安全隐患。注意器材是否有隐患。活动时动作不要过于粗暴。注意小孩子和行人。

二、六一活动安全注意事项?

六一儿童节是为了庆祝儿童的节日,为孩子们提供一个快乐、安全、有意义的假期。以下是一些六一活动中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

1. 注意交通安全:如果要外出游玩或参加活动,要注意交通安全,尤其是遵守交通信号、不闯红灯、不玩耍在马路边等等。

2. 防止走失:带小孩外出要时刻注意防止走失,最好手牵手或者穿上明显颜色的衣服方便找寻。

3. 安全用电:家庭活动中使用电器时,要确保使用安全,如离开时及时关闭电器等等。

4. 饮食卫生:吃零食和饮料时,要关注食品的质量和卫生状况,最好选择干净卫生的商家或自带食物。

5. 游泳安全:在游泳或水上游戏时,要注意安全并确保有成年人陪同。

6. 活动场所安全:参加活动时,要注意活动场所的安全设施,并遵守场地规则。

三、学生外出活动安全注意事项?

外出活动需要注意安全,尤其是学生,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明确学生外出活动有安全风险,需要注意安全问题。学生一般年龄较小,对危险的识别能力不如成年人,容易受到意外事件的伤害,在外出活动中需要注意自己的安全。学生在外出活动需要注意自己的行为举止,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尽量与同伴结伴而行。如果出现紧急情况,要及时与家长或警方联系求助。另外,如果参加一些户外活动,一定要注意身体健康和气候情况,避免因炎热过度或受寒感冒。

四、水上活动文案?

您好,在这个炎热的夏天,让我们一起来享受水上活动的乐趣吧!无论是在海滩上冲浪,还是在游泳池里畅游,都可以让您感受到清爽和畅快的感觉。如果您喜欢冒险,那么尝试一下划皮划艇或者水上摩托吧!这些水上活动不仅可以让您释放压力,还可以增强您的体质和锻炼您的身体素质。如果您还没有尝试过水上活动,那么现在就是一个好时机,让我们一起来享受水上活动的欢乐吧!

五、幼儿园采摘活动安全注意事项?

幼儿园采摘活动需要注意安全问题。原因是采摘活动中孩子们可能会遇到荆棘、蚂蚁等危险的生物,还有可能滑倒或者受伤。因此,教师需要提前做好活动安全准备工作,带上必要的急救药品,确保孩子们在活动中可以得到安全保障。另外,在选择采摘区域时,需要保证环境质量良好,避免孩子们误食有毒有害的植物。同时,为了确保孩子们能够按照规定进行采摘,教师需要当好引导者,具体指导活动过程,并且呼吁家长共同参与到活动中,共同保护孩子们的安全。

六、幼儿园毕业活动安全注意事项?

幼儿活动安全注意事项

1、应先排除活动场地不安全因素。查看一下活动器械是否损坏,避免发生意外。穿得太多的幼儿要提醒稍微减少衣物方便运动。

2、活动前要热身上午十时和下午三时为幼儿户外活动的最佳时间。我们尽量安排孩子在这个时间段里面进行运动。在运动前,一定要做好热身运动,身体的肌肉、关节完全活动开后,再做强度稍大的运动,避免扭伤和拉伤。

3、在活动中要掌握活动量由小到大逐渐上升,活动结束前又逐步减少这一原则。对于出汗量大的幼儿和体弱儿,活动时可给他们背后垫一块干毛巾,以便于汗水的吸收,避免活动后着凉。

七、大班户外活动安全注意事项?

大班户外活动需要注意安全问题。首先,活动前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线路的规划、装备的检查和人员的分组等。其次,在活动过程中需要注意天气和地形等因素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和安排。同时,要确保成员间保持联系,随时掌握其安全情况。最后,如遇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并注意遵照野外求生的基本规则,例如:不乱走、不乱吃、不乱扔等。值得一提的是,参加户外活动不仅可以锻炼身体,增长知识,而且能增强团队协作能力,培养个人意志力等。因此,除了要注意安全问题,我们也应该大力推广户外活动,让更多人能够享受到户外活动的乐趣。

八、水上安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以下简称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

在管辖海域进行调查、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爆破、打捞沉船沉物、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前款所称建筑,包括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架设桥梁、索道,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航道建设。

第六条 从事需经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相应条件,向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的材料。在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情况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七条 水上水下活动水域涉及两个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向其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第八条 从事水上水下活动需要设置安全作业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无关船舶、设施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

第九条 许可证应当注明允许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名称、船名、时间、水域、活动内容、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活动的期限及水域环境的特点确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能结束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15日前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由海事管理机构在原许可证上签注延期期限后方能继续从事相应活动。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一条 许可证上注明的船舶在水上水下活动期间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未办妥前,变更的船舶不得从事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许可证上注明的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活动内容、水域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许可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原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水上水下活动中止的;

(二)3个月以上不开工的;

(三)提前完工的;

(四)因许可事项变更而重新办理了新的许可证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无法实施的。

第十三条 从事维护性疏浚、清障等影响通航的航道养护活动,或者确需限制通航的养护作业的,应当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通报。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活动的,应当在活动前将活动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从事按规定需要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当在活动开始前办妥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涉水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明确本单位和施工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作业期间安全管理,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的各项要求。

第十六条 涉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投标前明确参与施工作业的船舶、浮动设施应当具备的安全标准和条件,在工程招投标后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将施工作业船舶、浮动设施及人员和为施工作业或者活动服务的船舶及其人员纳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并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十七条 涉水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八条 涉水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保障施工作业及其周边水域交通安全。

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应当包含涉水工程对通航环境、水上交通秩序的影响分析、存在的问题及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九条 对通航安全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许可前组织专家对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进行技术评审。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在水上水下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作业内容、核定的水域范围和使用核准的船舶进行作业,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

(二)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施工进度及计划,并保持工程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

(三)使船舶、浮动设施保持在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四)实施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的船舶、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明显处昼夜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在现场作业船舶或者警戒船上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施工作业或者活动期间指派专人警戒,并在指定的频道上守听。

第二十一条 水上水下活动经海事管理机构公告安全作业区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设置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切实落实通航安全防范措施。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安全作业区的范围。需要改变的,应当由海事管理机构重新公告。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水上水下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碍航物,不得遗留任何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在碍航物未清除前,必须设置规定的标志、显示信号,并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在工程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完工后或者工程竣工后,将工程有关通航安全的技术参数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涉水工程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现场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检查建设单位、主办单位和施工单位所属船舶、设施、人员水上通航安全作业条件、采取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一)因恶劣自然条件严重影响施工作业及通航安全的;

(二)施工作业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危及周围人命、财产安全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

(一)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更换或者增加施工作业船舶的;

(四)未按照规定采取通航安全保障措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五)雇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船舶和设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其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收回其许可证,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立即停止施工作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二)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

(四)擅自扩大活动水域范围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停止作业:

(一)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

(二)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第三十条 未按照本规定取得许可证,擅自构筑、设置的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设施,船舶不得进行靠泊作业。影响通航环境的,应当责令构筑、设置者限期搬迁或者拆除,搬迁或者拆除的有关费用由构筑、设置者承担。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对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按法定的条件进行海事行政许可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其所在机构或上级机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军港、渔港内从事相关水上水下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27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6年9月2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9号公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

九、公司三八节活动安全注意事项?

1.场地比较安全:活动场地应根据人数、活动性质等因素做出合理的安排,保证场地宽敞,通风良好。活动现场严禁乱扔纸屑等废弃物品,保持场地干净、整洁。2.活动装备:活动中使用的装备、器材应经过检查,符合比较安全标准,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使用规范。如游戏道具、节目道具、音响设备等,均应经过检查使用。3.人员比较安全:活动期间,应注重人员监管,避免有人员擅自闯入活动现场或私自离场,同时也应安排专业人员来管理和维护现场秩序,保证人员的比较安全。4.饮食比较安全:活动中要注意饮食比较安全,保证所提供的饮食卫生、比较安全,避免食品中毒等意外事件的发生。同时,饮食安排要根据活动现场人数、场地大小等因素做出合理的安排,防止拥挤和踩踏的发生。5.意外处理:如遇意外情况(如火灾、电器故障等),应立即组织队伍保持冷静,迅速进行应急处理,保障人员的比较安全。在活动开始前,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6.自治要求:希望公司的三八节活动是个符合法律、道德和大众口味的活动,不能涉及低俗、暴力、等问题,要提倡健康文明的节日活动。

十、幼儿园亲子烧烤活动安全注意事项?

幼儿园亲子烧烤活动需要注意安全事项。烧烤活动涉及到火源、食材卫生等多个方面,需要注意安全。1.在活动前,需要讲解烧烤安全知识,如防止烟熏、防止油脂滴落等。2.在活动过程中,需要有专人监督火源,保证开火安全;食材需要提前清洗处理,防止细菌污染。3.此外,还需要留意防守毒虫等危害幼儿身体的因素。因此,在烧烤活动中,需要家长和老师一起合作,共同确保孩子们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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