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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核准规则?
发布日期:2023-08-11 05:15:20   点击:0

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做出检验结论的人员。检验人员根据《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的要求,经考核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方可执业,从事相应的检验检测工作。按级别分为检验师和检验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的有效期为4年。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按照要求向相应的考试机构提出证书更新申请。

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

2021年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

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具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特种设备检验师(或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资格;

(三)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场地、装备和检测试验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且有效运转;

(五)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并且认真执行。

三、特种设备的()应当由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从事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检验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工作。  气瓶检验机构的核准由省级质监部门核准。

四、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2019?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9年)

(2013年1月16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9年2月1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2019年第8号〕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作业人员的具体作业种类与项目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种类与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定。

第三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先经考试合格,凭考试合格证明向负责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其作业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及时办理证件延续(本规则简称复审)。

第四条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含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考核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指定考试机构及其考试基地。

《项目》中A1、A2、A6、A7、G6、R3、D2、D3、S1、S2、S3、S4、Y1、F1、F2管理和操作等作业人员的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含地区范围,下同)、考试基地及考点,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且公布;其他项目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考试基地及考点,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并且公布。

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的发证部门为考试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发证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

第五条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只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其他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具体的考试方式、内容、要求以及对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考核大纲或者细则(以下统称考核大纲)执行。

第六条考核大纲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适用范围;

(二)名词术语(需要时);

(三)作业人员所需的培训和实习时间;

(四)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和特殊要求;

(五)理论考试的范围和基本内容,以及理论考试中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安全知识、法规知识等所占的比重;

(六)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具体考试内容,包括项目(科目)、方法和合格指标;

(七)考试机构人员、场地、设备设施条件及满足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能力要求。

第七条作业人员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第八条《作业人员证》有效期内,全国范围有效。持有《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经用人单位雇(聘)用后,其《作业人员证》应当经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雇主)或者其授权人签章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在该用人单位作业。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九条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质,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二)具备满足考试需要的基地,根据实际需要在一定地区范围内设立的分考点,也必须与基地相应项目条件一致;

(三)建立考试质量保证体系和考场纪律、监考考评人员守则、保密、考试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并且能有效实施;

(四)根据相应考核大纲,制订考试作业指导书,明确理论考试的范围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具体项目(科目)以及合格指标;

(五)按照理论知识考试“机考化”的原则配置资源和考试软件,并且满足相应考核大纲所要求的场所、设备设施条件和能力;考核大纲要求实际操作技能考试采取实物化(模拟化)的,应当具备考试实物化(模拟化)的条件;

(六)具有满足考试需要的专、兼职的监考、考评人员,配备考试机构技术负责人和各个分项的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和责任人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工程师(或者高级技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考评人员应当由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含5年)、具有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并且熟悉考核程序、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内容及评分细则的人员担任。

第十条考试机构应当在本机构的考试基地及考点,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原则上不得在考试基地及考点以外进行;特殊情况或者特殊项目需要利用当地其他单位的条件和设施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时,应当事先经过发证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考试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公布考试程序、考试作业人员种类、报考具体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考试机构名称及地点、考试计划等事项,并且告知审批发证程序;

(二)公布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的具体范围、项目和合格标准;

(三)审查作业人员考试申请材料;

(四)按照考核大纲的要求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

(五)公布、通知和上报考试结果;

(六)建立作业人员考试管理档案;

(七)根据申请《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委托,向发证部门统一提交申请,协助办理《作业人员证》发放事宜;

(八)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向发证部门统一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的复审;

(九)向本考试机构的指定部门和发证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及与考试相关的统计报表;

(十)完成本考试机构的指定部门和发证部门委托或者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考试机构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参加本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禁止培训、辅导人员参与培训、辅导对象的命题和监考工作。

第三章 考试和审批发证

第十三条作业人员考核程序,包括考试报名、申请资料审查、考试、考试成绩评定与通知;审批发证程序,包括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和发证。

《作业人员证》的复审程序和要求按照本规则第四章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项目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三)有与申请作业项目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在工作单位或者居住所在地就近报名参加考试。申请人报名参加作业人员考试时,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见附件A,2份);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

(三)照片(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3张);

(四)学历证明(毕业证复印件,2份);

(五)健康证明(考核大纲对身体状况有特殊要求时,由医院出具本年度的体检报告,1份);

(六)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证明(符合考核大纲规定的课时,由用人单位或者有关专业培训机构提供,1份);

(七)实习证明(符合考核大纲要求,与申请项目一致,由用人单位或者有关专业培训机构提供,1份)。

申请人也可通过发证部门或者指定的考试机构的网上报名系统填报申请,并且附前款要求提交的资料的扫描文件(PDF格式或者JPG格式)。

第十六条考试机构应当在收到报名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

对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按时参加考试;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及时补正申请资料或者说明不符合要求的理由。

第十七条考试机构应当根据相应考核大纲的要求组织命题。

第十八条考试机构应当在举行考试之日2个月前将考试报名时间、考试项目、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等事项向社会公布。需要更改考试项目、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的,应当提前30日公布,并且及时通知申请人。

考试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监考等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其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确保考试工作的质量。

第十九条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成绩的评定,并且告知申请人。

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单项考试科目不合格者,1年内允许申请补考1次。两项均不合格或者补考仍不合格者,应当重新申请考试。

第二十条考试机构应当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考试试卷、操作技能考试记录、成绩汇总表、考场记录等存档,保存期至少5年。

第二十一条考试合格的人员,由考试机构按照合格人员委托,在考试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也可以由本人凭考试合格证明和本规则第十五条(一)、(二)、(三)、(四)所列资料(1份)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

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办理需要哪些手续?

你们是不是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由国家技术质量监督局颁发证件的?

我单位刚刚申请了特种设备(限两工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等待总局发证中。

看你是申请什么项目,一般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的话,是由国家局派人过来评审,鉴定评审合格后发证。

六、特种设备检验算什么性质单位?

经营收费类事业单位。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06年11月18日正式挂牌,是经江苏省编委批准,在撤并江苏省质监系统内95家特检机构基础上成立的,从事特种设备检验与相关技术研究的机构。

七、最新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规则主要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特种设备的使用、特种设备检验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具体来说,该规则对特种设备的安全评定、安全检查和安全监控进行了制度化和法律化,强化对特种设备的监管和管理。同时,在特种设备的使用范围、使用要求和使用标准方面也进行了规定,提高了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性和管理效率。此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还针对一些特种设备的特殊情况进行了规定,如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具有特殊性,需进行专门制定规范。综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使用、检验和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从法律层面上强化特种设备的监管和管理,提高了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性和管理效率。

八、衢州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属于什么单位?

1、属于事业单位。

2、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所下属事业单位,专业从事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检测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和社会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业务范围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无损检测、安全阀校验、水质/油品检测、钢管扣件检测、金属力学试验、节能检测研究和社会化技术服务等。

九、泸州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是事业单位吗?

你好,泸州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肯是事业单位。是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属于的一个公益性事业单位,对8大类特种设备执行法定的监督检验。

十、奉贤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单位代码?

机构全称: 上海市奉贤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地址: 奉贤区南奉公路6922号 邮编: 201406 联系电话: 37580098 负责人: 潘惠明 企业代码: 42505807-2 核准注册号: TS7110219-2010 定期检验项目: GD4、RD3、RD4、DD2、DD3、JD2、FD2、QD1、QD2、QD3、QD4、QD7、ND1、TD1(不含防爆型)

监督检验项目: GJ4、RJ3、RJ4、DJ2、DJ3、DJ4、QJ1、QJ2、QJ3、QJ4、QJ7、NJ1、TJ1(不含防爆型)

有效日期: 201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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