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检验情况, 填写使用登记时最后完成的检验类别, 如安装监督检验、 改造监督检验、 重大修理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 基于风险检验、 事故检验等。
施工单位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应当接受监理对其履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又称基本建设工程承揽合同。是指合同法上的概念。施工单位(承包方)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发包方完成一定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而建设单位(发包方)及时验收工程成果并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它包括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和勘察设计工程合同两类。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所称的"使用单位"是指具有起重机械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注:其既可以是起重机械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在用起重机械的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所谓的特种设备,就是锅炉等压力容器,以及电梯、天车等。这些特种设备的主管单位是各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下设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具体负责监管工作。对于这些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他们要进行现场监管,并定期进行检测。以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公章的使用
1、加盖A、B级公章须进行登记。登记册保留于公章责任人处。登记项目包括盖章时间;加盖公章文件名、份数、用途内容摘要;经办人;文件传递对方全称等。
2、盖章由保管责任人在盖章申请人在场情况下加盖,之后立即收回存放处。
3、经常性、常规的公章加盖,可由公章使用人列出详细资料并经有批准权的人批准后随时加盖。如:税务报表、向上级主管部门的报表、经批准后的支票签出等。
非经常性、常规的公章加盖,须经以下程序:
4、A级公章加盖确认程序:盖章申请人填写《书面请示书》;对需盖章文件报本部门负责人确认;非日常、常规业务范围的报公司法律顾问审核;报总经理确认批准;由公章保管责任人进行登记并加盖。
5、B级公章加盖确认程序:盖章申请人将需盖章文件进行确认;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由责任人进行登记并加盖。
6、C级公章加盖确认程序:由公章责任人自行确认、登记并加盖。
公章的管理
1、印章必须由专人保管,任何人未经授权均不得擅自使用印鉴,印章的使用地在办公室内,如特殊情况,需将印章带出在外使用的,必须先向部门负责人申请签字同意再由企业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到印章保管人处领取印章方可带出。
2、印章使用应坚持“谁负责,谁认可”,印章保管人在有关负责人的审批后方可使用,印章保管人无权在不属主管范围内的资料、文件盖章。
3、空白资料、介绍信和信纸等,一律不得加盖印鉴。
4、印章使用时要压在落款或其它文字上,不得盖在空白处,盖出的印章要端正、清晰、美观,便于识别。
5、印章保管人长时间外出时,应报告总负责人,经指定代理人后,移交有关人员代管,代管结束,代管人应将印鉴使用登记一并交回。
6、公司印章只适用于与公司相关业务,不得从事有损公司利益之行为。
7、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印章使用规定,做好申请和使用登记。如违规使用出现问题,后果自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请事假天数与是否可以扣工资无必然联系,工资是不能克扣的《劳动法》第50条 用人单位不能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 用人单位不可克扣劳动者工资。对于请事假累计20天的问题应做如下考虑1、应考虑该职工是在多长时间内累计请假20天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月工资制度的,每月平均工作天数不应超过21.75天。所以在这个工作期间内,平均每月工作天数超过21.75天的,累计事假天数对工资不产生影响。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1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了带薪年休假,职工在正常工作日内请事假天数不超过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扔要足额发放工资。
这题应该为A,C,D。
记得这题我在考呀呀网站上做过的,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 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 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 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 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 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 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是指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单位。
对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方法、考核结果使用等进行规定。《办法》规定,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会被解除聘用合同。
第一项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 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 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这一项中规定的“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 ,既包括未经 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也包括未经定期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特 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特种设备,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 种设备,应当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用人单位私自更改特种设备属于违法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的制造和鉴定都需要有资质的单位执行,用人单位私自更改相关性能,一方面年检不能通过,如果被安监局查到会罚的很惨。管生产就要管安全,这是最基本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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