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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应当使用什么特种设备?
发布日期:2023-08-21 16:30:55   点击:0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应当使用什么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使用前?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在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1、特种设备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件》。

2、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小组,要有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3、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A、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的资料。

B、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C、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检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4、每年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相信群众,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的要求,接到定期检验的通知后,要做好迎检工作。

5、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近代装置及有关附属食品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6、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要制定好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8、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的培训。

9、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该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堆积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10.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处室负责人报告。

11.安全管-理-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应经常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或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12.对特种设备管理不严、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发生事故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必须要负有法律责任

四、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全文?

、特种设备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件》。

2、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小组,要有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3、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A、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的资料。

B、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C、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检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4、每年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相信群众,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的要求,接到定期检验的通知后,要做好迎检工作。

5、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近代装置及有关附属食品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6、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要制定好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8、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的培训。

9、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该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堆积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10.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处室负责人报告。

11.安全管-理-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应经常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或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12.对特种设备管理不严、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发生事故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必须要负有法律责任

五、最新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规则主要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特种设备的使用、特种设备检验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具体来说,该规则对特种设备的安全评定、安全检查和安全监控进行了制度化和法律化,强化对特种设备的监管和管理。同时,在特种设备的使用范围、使用要求和使用标准方面也进行了规定,提高了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性和管理效率。此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还针对一些特种设备的特殊情况进行了规定,如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具有特殊性,需进行专门制定规范。综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使用、检验和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从法律层面上强化特种设备的监管和管理,提高了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性和管理效率。

六、tsg 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1.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2.

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3.

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七、初中实验室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1、特种设备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件》。

2、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小组,要有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3、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A、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的资料。

B、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C、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检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4、每年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相信群众,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的要求,接到定期检验的通知后,要做好迎检工作。

5、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近代装置及有关附属食品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6、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要制定好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8、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的培训。

9、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该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堆积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10.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处室负责人报告。

11.安全管-理-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应经常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或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12.对特种设备管理不严、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发生事故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必须要负有法律责任。

八、中学实验室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普通中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切实保障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普通中学(包括初中、高中、完中、九年一贯制、十二年一贯制等)各类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教学及相关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条 学校应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纳入平安校园建设重要内容。学校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

  第五条 学校在采购、储存、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各个环节应遵守本规范及危险化学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

  第六条 学校应根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统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应指定一名副校长协助校长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设立符合本校特色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校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存储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危险化学品的规范化管理。

  第八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人员、教师和实验员应具备必要的化学专业知识,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化学品安全知识、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

  第九条 学校应制定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采购管理

  第十条 学校应向具有合法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购买纳入法规管控的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应根据课程标准和教学需求采购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采购量应不超过一学期使用量,学校应保存危险化学品采购记录。

  第十二条 学校应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索取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应妥善保管,并保证方便获得。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室。储存室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构)筑物内;储存室的设置不得与宿舍、食堂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室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室应设置必要的安全和消防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存放,对于化学性质互相禁忌的危险化学品,应分开存放。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风装置。腐蚀性化学品柜应设置防遗撒托盘,柜体应防腐蚀。

  第十八条 存放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当安装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张贴治安防范标识,防止盗抢或丢失。

  第十九条 实验室使用的气瓶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学校应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清点和处置,并统计上报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

九、化学实验室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在学校实验科研中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本办法特种设备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具体限定范围参数见附件。

第三条 参与实验室特种设备购置、安装、使用、管理的单位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实验室管理处作为学校职能部门,对实验室特种设备实施一级管理,按照国家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负责全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对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协助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校内实验室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管。

各学院、实验中心对本单位实验室特种设备实施二级管理,制定本部门特种设备管理、使用相关制度。使用单位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实施,组织好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定期安检等事宜,每件特种设备安排专人操作。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注册登记及报废与产权转移

第五条 购置特种设备时,应进行认真的市场调研,选择由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厂家生产的设备。必要时,也可向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进行咨询,在其指导下选择适当的厂家。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

从国外购买的特种设备,入关时要主动办理好检验检疫手续,购置的特种设备必需符合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相关规定要求。

购买快开门压力容器时,应选购带有安全联锁装置的设备。

第六条 特种设备购置后,按要求办理安装申报手续。特种设备应由制造该设备的厂家负责安装和调试,不得自行安装使用。如因特殊情况,制造该设备的厂家不能负责安装和调试时,应选择经制造单位委托或同意的具有经国家认定的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负责安装和调试。施工单位在验收合格后尽快将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存档。

学校基建部门承建的附着在建筑物上的行车等特种设备,在特种设备安装使用前,基建部门需监督施工单位依法到政府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履行安装告知、监督检验等义务。并且在施工结束后,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提供相关施工技术资料(施工告知证明、施工过程记录、施工监督检验证明等),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第七条 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在安装单位的协助下到国家相关质量技术监督单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使用。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须租赁特种设备时,可向有租赁业务又是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签约租赁。租赁的特种设备其安全管理事宜,由出租方负责,也要服从学校的管理。

第九条 特种设备的报废和产权转移

(一)特种设备使用年限到期或检验判废及因其他原因无法再正常使用的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实验室管理处提出校内报废申请,然后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单位办理注销手续。

(二)产权需要发生转移的特种设备,应向实验室管理处申报,然后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人员的培训

第十条 各单位特种设备购置后,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职责明确。设备负责人要认真清理、登记并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设备的技术档案,及时办理好国有资产入账手续;做好日常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做好日常检查及申报定期检验。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做到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专职操作人员,须通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单位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制度。

第四章 建立特种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与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各学院需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特种设备实际情况,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管理与使用的规章制度:

(一)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二)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基本内容包括:

(一)档案文件清单;

(二)设备及部件出厂时的随机技术文件;

(三)安装、维护、大修、改造的合同书及技术资料;

(四)登记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书、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五)运行记录、日常检查记录;

(六)故障及事故记录、紧急情况救援预案;

(七)操作人员情况登记。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建立要及时,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新单位移交技术档案。

第五章 定期检验与检查

第十五条 在用特种设备,必须坚持对其技术安全性能进行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工作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据设备实际向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由国家特种设备检测单位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书。

特种设备检验及操作人员培训费用:用于教学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及操作人员培训费用由学校支付;用于科研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及操作人员培训等费用由科研团队承担。

第十六条 因工作变化,须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要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单位办理停用手续。特种设备在停用期间可不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七条 停用一年以上或发生过事故的特种设备以及遇到自然灾害并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都要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保养,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经国家特种设备检测单位检验合格,重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委托维保、大修和改造应委托原制造单位负责,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选择具有资质的单位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竣工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使用单位提出验收检验申请,由国家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单位来校进行验收检验并办理相关使用登记证事宜。

第十九条 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有效手段。各单位检查工作要形成制度,认真执行,学院每学期检查一次,实验室每月检查一次,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后要进行检查。

特种设备负责人和操作人员安全检查内容:

1. 设备及其部件的性状完好情况;

2. 保护装置的完整可用和校准情况;

3. 噪声、磨损、异常振动等运行状况。

第六章 压力气瓶

第二十条 因教学、科研需要使用盛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压力气瓶的单位,要向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批准后才能使用。

第二十一条 需要使用压力气瓶的单位应到国家认定的具有压力气瓶充装和租赁资质的单位租用压力气瓶和充装相应介质。

第二十二条 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第46号令)的要求,气瓶充装单位全面负责所提供气瓶的安全,气瓶的定期检验、租赁气瓶报废、销毁等事宜均由气瓶充装单位安排进行。

第二十三条 压力气瓶在使用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要有防止倾倒的措施,要避免碰撞、烘烤和曝晒,受射线辐照易发生化学反应介质的压力气瓶应远离放射源或采取屏蔽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对压力气瓶进行焊接或改造;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或颜色标记;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气瓶内的残液不能自行处理;气瓶内的介质不能向其他容器充装。

第二十五条 易燃和助燃气瓶要保持距离,分开存放。

第二十六条 需要同时使用大量气瓶的单位,要设置符合要求的集中存放室。根据气瓶介质情况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防电打火(包括静电)、防毒、防辐射等措施。

第七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用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采取救援措施,保护现场,及时向学校报告。凡可能自行扑救的,应立即组织扑救,边扑救边报告。如情况紧急,也可先报警,然后再向学校报告。

第二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查明原因,吸取教训,消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要有书面记载并作为正式文件进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者将按事故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八章 四种禁用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以下四种特种设备:

(一)未经检验(或检验期已过)、未办理注册登记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

(二)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四)已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特种设备。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

实验室特种设备限定范围

实验室特种设备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具体限定范围如下:

(一)锅炉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

1. 承压蒸汽锅炉,其容积≥30L。

2. 承压热水锅炉,其出口水压≥0.1MPa(表压),额定功率≥0.1MW。

(二)压力容器

1.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压力与容积的乘积≥2.5MPa•L,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的液体。

2. 压力气瓶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公称工作压力≥0.2MPa(表压),压力与容积的乘积≥1.0MPa•L,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标准沸点≤60℃的液体。

(三)压力管道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公称直径>25mm,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的液体。

(四)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0.5吨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1吨,且提升高度≥2米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五)实验科研专用机动车辆

校内实验科研专用机动车辆,如:铲车、叉车、翻斗车等。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有哪些?

只能是责令限期改正,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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