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别由以下部门组织调查: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需要,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含国家质检总局,下同)可以依法提请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派员参加事故调查。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情况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担任。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所聘请的专家应当具备5年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生产、检验检测或者科研教学工作经验。设区的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组建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专家库。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第七十二条 特种设备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调查,提出事故调查报告。第七十三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落实整改措施,预防同类事故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条例》与《安全法》冲突的,以《安全法》为准。
一旦发生特别重大的事故了,只能是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来调查;而如果是较大的事故,那么就是由省级部门及组织进行调查;而一般事故是由社区,京都部门或者市区组织进行调查。
根据事故调查的处理结果,我们可以做的是,是依法提请事故发生地的政府及人员参与其中,调查查出最终的过程与结果,将实际情况实事求是。
聘请的专家是具备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才可以进行检测,并且设备安全的情况下,通过地方人民政府的协调配合下,做出必要的便民条件。根据法律的规定,我们发生重大事故了,国务院负责的安全监管部门是必须要组织事故调查,而其他的发生事故案, 则需要各自的部门各自调查,各自负责各自的岗位与工作内容。
特别重大事故负责调查的单位,看是什么哪些方面特别重大事故,如果是特别重大交通事故方面,就由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负责调查。
如果是建筑工程特别重大事故,就由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负责调查。
如果是食品、药品、医疗方面的特别重大事故,就由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和健康委员会负责调查。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无压锅炉为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定义的锅炉: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锅炉的分类方法有多种,常见的分类有按结构形式分类、按用途分类、按容量分类、按工作介质、出口介质压力、燃烧种类、燃烧方式、出口介质等分类。按用途可分为电站锅炉、工业锅炉、生活锅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的目的是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控,及时了解特种设备制作、安装、维修、改造或运行使用情况,有效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特种设备各种状况良好,保证人民的人身安全。
《安全生产法》是2014年8月31日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新修定通过的法律,原来的2002年11月1日实施的《安全生产法》废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2007年6月国务院发布实施的。 两法出现冲突,应从新法,也就是按《安全生产法》为准。另《安全生产法》是上位法,《条例》是下位法,两法冲突,以上位法为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已经废止了,现在叫《特种设备安全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4号公布。2014年1月1日正式实行。
其中第四十一条里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的规定是: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
特种设备事故分别由以下部门组织调查:(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2)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3)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4)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者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当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为较大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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