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对林地使用权流转作了哪些规定?
根据《森林法》相关规定,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以及林地的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采伐、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由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及其他林地的使用权能够依法进行转让。除上述之外,其他的森林、林木及其他林地的使用权均不得转让。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具体的流转办法,不过有的省份是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就可以按照地方性法规进行合法流转。
国家是尊重森林经营者的经营目标,也保障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在林木的采伐上作出具体的法律政策规定。《森林法》有规定,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与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是严禁采伐的;除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与房屋前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之外,采伐林木要申请采伐许可证,必须得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根据《森林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采伐的林木者,必须要向当地县级及以上的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包括采伐目的、具体地点、林种、林况、面积大小、蓄积、方式及更新措施等内容的申请文件,并由县级及以上的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的发证权限,在同意批准的采伐限额与年度木材的生产计划内审查核实后发放林木的采伐许可证。
二、对林地流转用途有哪些限制?
1、不允许改变林地的性质。
根据《森林法》的相关规定,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能够依法转让,也能够依法作价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造林和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是不能将林地私自改为非林地。并且,除此以外的其他林地使用权不能进行转让。
经过批准公布的林种若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必须上报原批准公布机关的批准。浙江省有规定:除了法律和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情形外,森林与林地的使用权,林木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继承、抵押、作价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及其合作条件,但是不得擅自将林地改成非林地。
林地的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没有经过原批准机关的同意,不得进行变更。要严格林地的用途管制制度,如必须得改变林地的性质与用途的,就要依法办理相关的批准手续。
2、禁止毁林。
禁止毁林开垦与毁林采石、采砂、采土及其其他的毁林行为。同时禁止在幼林地与特种用途林内进行砍柴、放牧。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其过度修枝的毁林违法行为。
对于25度以上的坡地,就应当用于植树、种草中。25度以上的坡耕地是应当依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划,要逐步退耕,植树与种草。浙江省有规定:利用森林资源进行开发建设森林公园或从事森林旅游业的,要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是不得破坏森林资源。
另外,禁止私自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禁止私自在林地上实行采石、采矿、取土、取沙、建房、修筑工程及造坟等活动;还禁止私自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在坡度25度以上的山地已经开垦种植农作物的,要依法限期进行退耕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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